至此,我们又回到了最初的佯谬上,即代偿既是无效的又是有效的。

 
代偿的无效性使之表达为这样一种糟糕的矢量相关关系:要么进化而呈递弱趋势,要么灭归而告失存之局;前向是一个减量,后向是一种取消。倘若一定要给它界定一个可以定量的“代偿效价”的话,那么,它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似乎都是负数,或者说,似乎都只能趋近于零。
 
因为,代偿效价之所“偿”是针对存在效价之所“失”而言的,如果作为补偿的结果居然超过了损失量,亦即代偿效价呈现正值,则事物的跃迁与灭归已无区别,这是悖理的,因而不能成立;如果这一补偿的结果刚好等于损失量,亦即代偿效价呈现零值,则事物的跃迁等于保持原位,跃迁成为多余的一举,代偿与无功代偿没有差别,是为代偿的无意义效价;如果这一补偿的结果依然趋向于损失量而终归不能补足,亦即代偿效价呈现负值,则事物的跃迁得以实现,代偿的作用充分表达,此乃代偿唯一有意义的状态。
 
【这段文字不是定量表述,而是引导性的定性阐释,旨在说明代偿效价之所得丝毫不能弥补存在效价之所失,尽管它表现得极为丰满,以至于常常让人误以为它是某种超量递补或增量演动,譬如达尔文提出的“生物进化适应说”,以及一般人所谓的“社会历史进步论”和“科学技术发展观”等等。

从这个角度探察,可以讲,代偿非但不是增量,甚至也不是等值,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减数系统,因为代偿进程就是存在效价趋于流失的实现方式,故此才说“代偿效价呈现负值”。(可回顾本卷第九章,且从深层进一步定性其哲理内涵。)】
 
代偿的有效性使之实现为失之为弱而非骤然失之于存的存续之流,而且唯因其弱化才有所代偿,唯因其代偿才得以活化,活化不是存续的目标却铸成目标——即从言说存在拥有存在无所不为其用:弱化不是存在的追求却促成追求——即从自在存态自为存态无所不用其极;于是,存在终于在递弱代偿的有限区间内实现为存续,一如存续终将在递弱代偿的有限区间内实现失存一样。
 
这个代偿存续和代偿失存的趋势,给代偿落实形态和代偿演化方式以如下规定:

a.愈原始的代偿属性,其总体分布范围愈广,亦即它得以落实的普遍性愈大,局限性愈小;

【譬如,电磁感应属性遍布于粒子、原子、分子和生物等一切分化物之中,而感官属性仅为多细胞后生动物所具备。】
 
b.愈后衍的代偿属性,其总体分布范围愈窄,亦即它得以落实的普遍性愈小,局限性愈大;

【譬如,电磁感应属性的普遍感应范围可以涉猎世间一切分化物的对应属性,而感官感觉属性的局限感性范围,若以视觉为例,则仅仅对应于某一狭隘频谱的发光和反光属性。】
 
c.由此导致,代偿扩展的内在要求愈来愈迫切(与a项相通),而代偿聚焦的外在效果却愈来愈尖锐(与b项相通),从而令代偿进程的实现几率倾向于逐步递减。

【因此,越后衍的物种,如人类者,其代偿花招越繁,意志及欲求也越强,然而他们多向思维的逻辑分化和多种愿望的志向分化,又使任一思想成果或意志追求的覆盖面日趋狭隘,并使其得以落实的几率日趋下降。(详见卷二)】
 
一言以蔽之,代偿就是自然体系为自身循序建构存在的形式,然而,为了撑起这个非此不可的“花架子”,它必须付出自身存在稳定性趋于沦丧的代价。

假如二者之间真还具有某种“等价关系”或“代偿效应”的话,那就是,存在的形态愈繁华,存在的稳势则愈凋零,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存在效价之所失与存在招数之所得成反比,亦即存在本性的失量与存在属性的增量相等,这就是“代为补偿”的偿还值——一个虚有其表的“等价原理”。
 
这个代偿虚化和代偿弱化的趋势,给代偿实现形态或代偿运动方式如下规定:

a.愈原始的代偿属性,其代偿效力愈强,且对后衍代偿运动具有潜在性的决定作用;

【譬如,理性活动弱于知性情感反应(故有康德斯言:“理智不过是激情的奴仆而已”),而情绪反应又弱于更原始的生理需求(弗洛伊德“性决定论”的合理之处就在于此)。】

b.愈后衍的代偿属性,其代偿效力愈弱,且对前体代偿形态具有遮蔽化的抑制作用;

【譬如,理智通常成为情绪的克制要素,而高尚的情感其实大多不过是卑下的生理需要的变态焕发和实现媒介罢了。】
 
c.由此导致,代偿运动方式也呈现出逐层递弱的倾向(与a项相通),而且,相反地,代偿形态本身却恰恰使这种代偿效应的递弱倾向遭到掩盖(与b项相通)。

【因此,常人总不免肤浅地认定,理性以及与理性相关的其他德性是人类最伟大的禀赋,可那些真正深刻的思想家却动辄就要揶揄或嘲弄人性的轻薄,然而,即便如此,它也丝毫无妨于我们盲目的人类在整体上将自己视为自然万物最有力的征服者,尽管他们其实不过是宇宙物演进程中一个临时寄托的弱化衍存形态而已,故,庄子的如下警句历来很难得到真切的领会:“生者,假借也。”(见《庄子·外篇·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