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岳:四、《物演通论》提要——社会哲学论
卷三 社会哲学论:提出和论证了“生存性状耦合原理”
(二十二)依据递弱代偿原理,证明“人类社会”或“社会结构”归根结底就是“自然实体结构属性代偿延续”以及“生物社会演化”的产物,这是有关“社会存在”和“社会哲学”问题的总纲。
(第一次明确指出了“社会”的自然源头,打破了思想史上历来坚守的“人类——社会”的局限概念,建立了“粒子结构➡原子结构➡分子结构➡细胞结构➡机体结构➡社会结构”这样一系“自然实体结构化代偿”的完整序列,即重新界定了“社会存在”的终极性哲学概念,彻底清理了“人为创造”的社会幻象,将“社会论”问题从“人类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的纯主观思境,归结或还原为“生物属性分化与自然终末结构”的存在论问题。参阅《物演通论》第一百二十一章至第一百二十五章等。)
(二十三)论证任何自然实体结构都是其前体物相的“存境”或“属境”,从而阐明了生物或人类的主观属性与客观社会结构的内在联动关系,也贯通了人类的精神存在与社会存在的一体派生关系。(这样也就贯通了全书三卷之间的理论联系。参阅《物演通论》卷三第一百二十四章以及卷二第一百一十九章和第一百二十章等。)
(二十四)提出“存在度”或“生存度”与“结构度”或“社会度”的反比代偿关系,由以确定“社会演化的自然规律”,并揭示了社会结构倾向于脆弱化以及社会生物倾向于残弱化的总体发展趋势。(这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演动”的基础理论模型。参阅《物演通论》第一百二十五章。)
(二十五)划分了生物社会发展和演化的三个阶段,即:以单细胞生物为主体的“初级亚结构社会形态”、以多细胞动物为主体的“中级低度结构化社会形态”和以智人为主体的“晚级高度结构化社会形态”。(表明人类社会是从生物社会中增长出来的。参阅《物演通论》第一百二十九章。)
(二十六)提出了“生物属性分化”与“社会结构代偿”的五条相关律,论证了有关社会结构演动的十二条定理。它们既适用于初级社会形态,也适用于中级和晚级社会形态。(参阅《物演通论》第一百三十四章以及第一百四十六章至第一百五十七章等。)
(二十七)论证了生物体外分化的表征即是“生存性状”残化,界定了“体质性状”与“智质性状”的分别,此乃生物社会结构得以达成的嵌合面,由此阐明中级生物社会和晚级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发生结构化演变的原因,也由此厘清了中级动物社会何以必须通过物种变异才能发展而晚级人类社会却能够不断变构发展的原因。(参阅《物演通论》第一百四十五章。)
(二十八)阐述了“智质性状”的演化机制,划分了智质性状之异变或重塑与晚级社会形态变迁的相互关系,也由此沟通了卷二“精神哲学”(属性增益)与卷三“社会哲学”(结构叠续)之间的内在人文学联系或统一存在论关系。(参考《物演通论》第一百五十九章至第一百六十四章。)
(二十九)分述了人类晚级社会各个子系统或各个社会范畴的自然代偿概念。也就是把惯用的人文学表述方式置换成存在论的自然哲学表述方式,譬如,把“文化”表述为“智质的性状化表达”;把“自由”表述为“失位性衍存者的特定依存状态”等等。预言了“追求平等和正义”的反向社会效果;预言了“阶级消亡”和“大同境界”是整个生物社会结构弱化动荡的失存临界点等等。(参阅《物演通论》第一百六十五章至第一百七十七章。)
(三十)对中国古代哲思中有关“天人合一”的理念给出了一个全新的系统证明和现代注解。尤其重要的是,对人类现行的文明生存方式和社会发展动势提出了全面的警告,引出了深远的疑思。而且,从既定的逻辑导向上讲,也无法给人类提供任何超自然或反自然的劝告。因此,对人类在未来面临更加汹涌的社会危机大潮时,是否还有其他非代偿性的别样选择表示悲凉的关切。(参阅《物演通论》第一百七十九章和第一百八十章。)
决定论
最后,谈一点并非全然无关题旨的闲话。经常听到一种批评的声音,说我的哲学是“决定论”的,对此我并不否认。我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我的递弱分化代偿学说最有效地揭示了“自由质态”和“偶然存态”得以发生的原因(参阅《物演通论》第十七章、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二章、第九十一章、第一百一十六章和第一百一十七章等),也就是说,我能够精确地阐明“非决定论”的幻觉得以形成的渊源和基础。再说,用“非决定论”的观点看待一切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决定论”,即无非是把一切现象都“决定”在表浅而混乱的偶发层面上而已。
(二)我的“决定论”是一种自然态,它非但不排斥任何“自由意志”和“偶然事态”,反而一再强调它们正是不可抗拒的自发趋势。因此,我的哲学并不为人们预设任何潜含着某种社会价值观的人生意义或目标,甚至也并不给人们提供任何暗藏着某种现实操作性的指导意见或忠告(参阅《物演通论》第五十七章、第一百八十章等)。这一点,恐怕是那些所谓的“非决定论者”也未必能够做得到的吧。
人们对“决定论”的反感,受累于它对“人文发展取向”多次历史性的误判和误导,这一点可以理解。然而,某种确定的自然态势或自发事态并不会由于你的反感而消除。如果我的学说冷峻地揭示了“人类文明的自然运行机制与自发潜行危机”,则无论人情的好恶或人性的倾向如何偏执,大家最好还是重新审视一下我们现行的文明素质和生存方式,检讨一下可能变通的微薄机会和狭小余地。
我所担心的,倒是当你还在情绪化地争辩“决定论”或“非决定论”孰优孰劣之时,你和你的同类们的命运却早已被某种“偶然因素的总和”或“概率事件的集合”决定了。
逻辑悖论
再则,倘若一定要问,我的哲学体系还有什么遗漏或遗憾的话,我只能陈述下列三条:
第一,我所提出的“递弱代偿原理”,以及我在哲学上推导出来的各项有关结论,说到底都不是什么“真理”或“客观规律”,而仅仅是一个有可能显得“正确”、即暂时符合“逻辑三洽定理”的理论逻辑模型。这是我的逻辑系统若要保持自洽所必须承认的一个论点,也是我所可以告慰于人类的唯一喜讯。
第二,相应的,这里马上就发生了一个悖论。倘若人类果然如我的哲学原理所预言的那样加速罹难了,则证明我的哲学理论既是一条“客观真理”,又是一项“主观谬误”:因为它以人类认知史上最彻底的终极形式兑现了,所以它是真理;因为它居然变成了原本认为不可能出现的真理,所以它是谬误。
第三,我不知道人们究竟应该把它当作一个玩笑,还是应该认真对待它?如果把它当作一个玩笑,则因正确的理论通常会有某种程度的实现而未免显得过于冒险;如果认真对待它,则因它已经显出是一个悖论而很有可能是虚惊一场和白费力气。无论如何,这可是一局事关人类生死存亡的极限赌博。
——请读者想一想,我们该怎么办?
这个麻烦的逻辑圈套,不是我故意设下的,而是从人类思想史传承下来的哲学逻辑本身必然带出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由久远的哲学探问所揭示出来的人类理性自身的有限性与局限性必然引发的。这就是我的哲学遗漏或遗憾,但也因此不能算作是我的哲学遗漏或遗憾。
(明眼人应该可以看出,上述这个所谓的“悖论”,在我的哲学系统中其实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已经解决了的。只不过,“解决的程度”如何,大抵是一个永远无从测度的问题。因为,我所说的“正确”,就是指其“可实现效应”或曰“属性代偿的依存效应”,而凡此“失真态依存”,恰恰只能借由“感应属性耦合”的进行性漂移或“广义逻辑虚拟”的渐远性隔膜来实现,故,一切代偿终究归于无效或趋于失效。)
2007年8月21日凌晨于西北大学桃园校区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