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演通论》:第一百二十二章 人类社会基础
上述问题在未答之前业已提示:
A.社会系统在人类尚未问世以前就已经客观地存在着,且必以某种演化发展的方式存在着;
B.非但不是人类缔造了社会存在,反倒是人类以先的生物社会或社会生物缔造了人类及其社会基础。
总之,既往那些以人的行为——无论是文化行为抑或是经济行为——为前提的社会哲理其实都不过是某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短视而封闭的孤芳自赏罢了。
【汤因比曾经敏锐地意识到关于社会先于人类而存在的必然性,故有斯言:“人类如果不生活在社会环境里就没有可能变成人。从半人变成人,这个变化是在原始社会的环境里进行的,关于这个情况,我们并无记录可查。但是我们可以说这个变化是比在文明社会的环境里所发生的任何一次变化都更为深刻的一次变化,是一次更大的增长。”(引自《历史研究》)
不过,限于他的人文学视野,他到底无法跨越“人类活动”的域界。实际上,这个进程断不是人类史前的“一次变化”使然,而是自然史上的“一系列变化”使然;当然也不是“无记录可查”,而是“有记录未查”;问题在于,对“半人社会”或“非人社会”,你应该以什么东西作为“可查的记录”。倘若我们仍以“人类”或/和“人类的行为背景”为基本素材来看待那个远远超出人类范畴的“社会”,那么,不待说,我们的社会学眼光自与一个部落人详知其村野的沟沟坎坎,就以为大地是托在龟背上的情形没有多少区别了。
这大抵就是整个人文社会学至今尚处在类似于哥白尼以前的自然博物学水平的原因,难怪罗歇·卡伊互不太客气地挖苦道:“人文科学”毫无科学的内容可言,只有那种想使其成为科学的意图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