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必须落实到人的存在上来才成其为哲学。

 

【一般认为,人的存在是一切人文社会学课题得以讨论的起始点,这实在是大错特错了。因为“人的存在”本身还牵涉到保罗·高更在他的一幅名作画题里所发出的如下疑问:“我们从哪里来?我们到哪里去?我们是谁?”也就是说,如果人的存在本身还是一个疑问,那么,人的存在状态就更是一个基于疑惑之上的疑问。所以,举凡在人或人的行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学,无疑都是空中楼阁。


须知人是自然分化流程的派生产物(卷一所论),人的行为能力是物演属性代偿的丰化形态(卷二所论),于是,社会就是自然结构进化的后衍载体物演属性耦合的集成实现(卷三所论),也就是说,人性及其人类社会都是宇宙衍存流脉的逐步承传和客观表达,由此构筑起整个生物社会大厦的上升阶梯和楼台层级。


而在此前的社会学说里,人总是不言自明的主体,人的能动性亦是超然物外的天赋,于是人当然就成为社会组织独一无二的缔造者,结果导致有关主体自身及其社会处境的渊源、趋向和本质均不免陷入上述所谓的“高更疑义”之中。】

 

而人又必须落实到社会存在之中才成其为人。即是说,社会存在是人的物质存在方式,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生命这种自然存在物的自然存在质态。所以,“人”一开始就不可能以单纯“自然人”的身份存在,而是非得以“社会络合物”或“社会构造体”来成就世界和自身不可。

 

换言之,人的社会态就是人的自然本态,亦即自然人的自然质态就在于其社会存态。可见,如果自然人——“人是一种自然产物”之谓——这一概念成立,则它就成立在自然社会这个概念基础上。

 

上述论断乃是基于这样一个普遍的事实:一切生物均以某种群化状态实现其衍存而且这种群化状态本身一直经历着某种近似直线上升的结构化演动倾向。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在这个“群的序列”中找到主宰它们的统一法则或曰“社会规定”?

 

【早在19世纪甚至19世纪以前,生物学家们就已经发现了低等生物的社会组合现象,只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之后,个别专业人士才敢于将广泛存在的动物群化状态与人类社会结构贯通起来研究——“社会生物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于70年代中期诞生的。不过,鉴于社会达尔文主义曾经过于莽撞地涉入“人类社会”这一学术险境的覆辙,社会生物学家目前还只是站在边缘地带缩头缩脑地进行着某种极谨慎极局限的试探和影射。即便如此,如果以它现时的理论基调为凭,似乎仍然无望成就“自然社会通论”的伟业。(具体评述请阅本卷第一百四十三章。)】

 

然而,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人类社会不可能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既然人类的体质存在无可置疑地起源于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那么,人类的社会存在又有什么理由能够游离于自然规范之外呢?须知所谓“社会”就是以生物为其基质的一种自然衍生实体,正如所谓“生物”就是以理化物料为其基质的一种自然衍生实体一样。

 

显然,问题不在于人的行为怎样铸成了社会,而在于自然的规定怎样铸成了人的社会行为

 

故,社会哲学的第一质疑社会学前的潜在疑问应该是:作为自然产物的自然人为何必须以社会人的质态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