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叶,“社会学”sociology)一词被孔德第一次作为一个可与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相提并论的学科概念提出。仅从这个排列顺序上,我们就可以明白孔德的开创性初衷:即在他看来,社会存在同样是一种自然实存和实证对象;而且,在这个与人类的认识进程相一致的顺序中,可能存在着某种由简单到复杂的发生学联系。

 

即使是对于这样一个浅显的看法,当初亦不能为学界所接受,故而争议鹊起,多亏斯宾塞坚守不退,并在sociology的名下大做文章,才使这一“客体性称谓”得以沿用下来。

 

【然而,无论是孔德抑或斯宾塞,他们实际上仍然被阻挡在“人类-社会”这条陈旧的观念防线面前,其艰难的努力至多不过是企图借助于人的生物性来诠释“人性”,而后再用某种人性化了的兽性来诠释“社会”,社会达尔文主义就是此种努力的产物。到头来,我们所看到的依然是那个以人为介质的“人类-社会”的古老模式,而为孔德所首倡的“物理存在-化学存在-生物存在-社会存在”的社会学架构终于照例被人的自大和自蔽浪潮淹没的无影无踪。】

 

可见,在此之前,甚至直至今天,社会存在其实历来未被当作一种自然存在加以对待,尽管早在文明化以前,人类就始终关注着这个以自身为载体却又反过来桎梏着自身的自存境遇——但是无一例外地都把社会当作“人的产物”加以对待(此处的“产物”一词通常只具有“产影”或“伴影”的含义,即仅限于指谓“人的关系之总和”而已,所以人们迄今仍未觉悟“社会”也是一种“物”,而且是指与“花岗岩”或“金钱豹”等实体物态没有本质区别的那种“物”)。

 

【首先,这里存在着一个可以谅解的自然障眼法:人的社会存在的确是人的行为产物(或人的行为关系),因为人的存在早在人的前体物种之中就已转化为自为的存在——即“通过某种作为或行为达成对自身存在的自我负责”之谓。


显然,问题不在于人的行为产生了什么,而在于自然的自为属性怎样规定了人的存在人的行为,以及,由于此种规定必然使处于不同自为阶段的自为者升华到何种代偿境界之中。其次,这里还存在着一个亦可谅解的人为障眼法:在一般语义上,“物”被泛指为存在于人的精神范畴以外的东西,而“社会”实在像是人的意识主导的交往关系,怎样看它也不似一个自然实物,殊不知意识或精神本身就是一种物的属性,而任何后衍物其实都是某种前体存在物的属性集合或前体存在物的属性代偿,且借此罗致前体存在物于自身之中。

 

结果造成人类思想史上一系列无休无止的困惑和烦恼。

 

【孔子最早呼号“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可是在这条“社会公道”上奔走的“活物”们却恰恰是一群十分缺乏公心的宵小之徒,况且孔子本人所谓的“公”绝不是“公平的公”,而是由君臣等级和礼义伦序所建构的“不平的公”;柏拉图以远比后来的乌托邦主义者诚实的方式表达出“社会理想”的心理暗流:每一个社会成员其实都首先关注着如何使自身获得更优越的社会定位和社会承认,乌托邦之所以注定会流于空想,乃是由于它的反结构意念一开始就不符合人与物共通的自然本性,不过,柏拉图的“理想国”实在只能算是一个出自于贵族立场且充斥着个性偏见的纯粹的杜撰,他那“哲学王”的美梦非但未能自我实现,还最终在身为罗马皇帝的斯多葛主义哲学家马尔库斯·奥勒留那里,以内忧外患、国无宁日的悲凉结局而宣告彻底破灭;于是,卢梭不能不发出如此慨叹:“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由此出发,卢梭引出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闳论,然而,即使我们不必过于看重罗素那句苛刻的评语:“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见其《西方哲学史》卷三第十九章),至少可以认定,卢梭的社会学说实在既没有解决上述嘉言警句所提出的哲学问题,也未能为处于如此生存困境中的人类指出真正管用的实践方略;实际上,这种对自己之所谈从根本上毫无所知社会盲目状况可以囊括此前的所有思想家,无论是康德的“实践理性”、黑格尔的“法哲学”、孔德的“实证社会学”、抑或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概莫能外,即便是当今的专业社会学者,如果他着实想要究诘社会的本原,仍然不免立刻生出这样的疑问:“社会怎么可能呢?”(格奥尔格·齐美尔语)——换一个问法:一个个活生生的万物之灵,何以竟会在不知不觉之间就将自身完全置于无影无形的社会刀俎之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