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对感应或感知中的所谓“世界体系”重新予以审视。因为它既不像广义上的科学所假定的那样是纯客观的东西,也不像内省式的哲学所认定的那样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在它之中正体现着纯主观的认知表象怎样被纯客观的衍存序列所规定。

 

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对既往惯用的一系列概念给出另外的阐发。

 

对象——是被主体的感应性或感知性简约化了的虚拟客体,是客体的可感属性的变态集合,也是客体被引出到主体中主体被引入到客体中的仅有依据


由于这种“依据”有可能只是某些深在的超验的真正根据的向导性联带媒介(或曰“属性耦合媒介”),所以感知中和逻辑中的一切“根据”暂时都暗含着不足为凭之嫌。直到感应者的存在度下降到某一相应的代偿度增量上,从而使对象的对象性亦随之延展到该深在根据的位点或程度上为止。


即使如此,对象本身仍不能明示其可根据性或确定性,因为感知者并不能由以获悉对象性进一步延展的后果,此乃认知的不确定性或武断性无论如何都无法消除的原因之一。

 

【维特格斯坦晚年探讨的“确定性”问题与“生活形式”之关系,就是对上述“可根据性”与“感应者的存在性状态”之间关系的隐约直觉。】

 

显然,全部的问题在于,“对象”是如何被“对”成为“象”的,即必须考察对象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实际上,“对”只能是指主、客体之间的可耦合属性的“对接”,而“象”亦无非是指主体凭借自身之感应属性“抽取”对象的可感属性,并进而将其耦合化地处理成“象”的逻辑过程。由此提示

 

a.“抽象”之举绝不是单纯发生在理性对感性表象的处理阶段的事情,而是贯穿在整个感应序列的全过程之中。差别仅仅在于,在物理感应阶段,“抽象”尚停留在有所“抽取”而无以“成象”的水平,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个从“抽取物性”到“加工物性”的处理过程一定发生在能够形成直观表象的感性阶段上或感性阶段以前;


【严格说来,属性的耦合过程直接就是感应或感知的抽象过程,即“抽象”与“属性耦合”是两个可以互换的等价概念,他们之间至多只有进位意义上的差别,即“抽象”不过是“属性耦合”的高分化后衍集合形态罢了。


不理解“抽象”就无从理解“感性”(或“感觉”),而在不理解“感性”的情况下居然大谈“理性的抽象”(或“抽象的理性”),岂能不谬?(另论见于第八十九章。)】

 

b.只有在所抽取的物性业已成为一个多因素系列之际,物性才有可能被加工处理成物象(即“表象”),而且,要把物性处理成物象必有一个即使不能被意识所觉察的逻辑程序先在,这就表明


从感应到感性必是一个“感”及其“可感要素”共同分化扩展的过程

⑵所谓“逻辑”一定也发生在能够形成直观表象的感性阶段上或感性阶段以前

 

【可见,“逻辑之花”自有一个从“无意识”到“潜意识”再到“显意识”的绽放过程,只在“显意识”之中摘取和欣赏它的芬芳,不免使“逻辑学”成为无本之木,这是既往的逻辑学迄今未能完整而统一地揭示出逻辑的本性及其运动规律之原因所在(详见第九十四章前后的系统论述。)】

 

c.可见,“对象”最初并不是后来那种捉摸不定的物象式的东西,而直接就是可以被称为“对应物”(更确切地说是“对应物性”)的东西,这一方面表明对象的本原必是物质性的,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从一开始对象(或“对应物性”)就已经不再是本原意义上的、完整无遗的物自体了;


【所以,“彼岸”的概念成立。但它既不是成立在“不可知论”的意义上,因为“现象之知”恰恰是建立在“彼岸存在”这个“半壁”基础之上的;也不是成立在“本质远隔”的意义上,因为“本质之知”反而是进一步扩展到“此岸属性”之中的产物(详见第八十八章)。】

 

换言之,当主体的感应性客体的对象性实现为某种非客观的可感知要素时,贯穿在感应属性中的最小作用原理实际上已使本原意义上的“客体”悄然隐退,而使简约化了的“对象”冒充顶替上来。


然而,正是这种经过主观省略和改塑的“对象”成为主体与客体之间最有效的联络中介,也就是说,认知的虚拟化或对象化过程是达成认知的唯一方式

 

于是,“对象”或“对象的总和”就成了感应者或感知者的“世界体系”,而实际上这个“世界体系”原本可能并不是这种对象化或表象化的平面存在系统,因为感应者或感知者之所以要把客体对象化,乃是由于客观的存在系统如果一一被原样感知,则主体就不成其为该客观存在系统中的一个客体,也不堪成为如此重负的存在者。因此,对象后面必定有一个使对象凸显为对象的支撑架构,也就是使主体自身客体化亦即结构化在“有条件的存在系统”中的那个自然体系

 

这就需要对“条件”的词义给以立体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