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统一的共性出发,一切感应者的感应性必有如下三点基本规定:

 
a.任何感应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自身规定性或存在度定位的有条件存在者,由以造就自身客观上的感应方式主观上的感应形态,此乃各类特定的感应属性得以发生或发挥的原始根据,是为“相对存在的感应原理”
 
【所谓“感应方式”,是指由感应者自身的特定衍存质态所决定的“能知”类型或内能状态,它是先于感应运作(或经验行为)的主体自身的客观禀赋,即主体在行使主观能动性之前,自身作为一个客体存在物的固有物性或既成属性。

所谓“感应形态”,是指感应者自身先验固有的“能知”属性作用于依存客体的认识结果,它是感应过程得以达成的后来行为(或经验实践),所依据的首先是主体自身的内在需要,即主体本身客观赋有的主观性,因此它借以收获的“所知”不是原本意义上的依存“客体”,而只能是折射着它的内需和内能的变态“对象”。】
 
b.任何感应者所欲感而应之的那个感应标的感应成果无非在于框定自身存在所需的若许条件,此乃所有感应载体及其感应性设定各自感应对象及其对象性的天然限度,如果作为感应对象的那个客体并没有以其全部存在内涵作为具有可感性质的对象性要素,再者,如果具有可感性质的对象性要素在被感受的过程中不能不遭到感应者自身规定性的扭曲和变态,则对象对象载体(即客体)之间就可能存在着某种不为感者所觉察的差别,是为“感应作用的模拟原理”
 
【面对同一客体,不同的“能知”类型必然使之呈现为不同的对象样式,即同一客体在不同感应方式的观照之下必然呈现出不同的感应形态,是为“对象性”。

譬如蝙蝠以超声回波所感知的外部图景,一定与视觉动物借用反射光和折射光所达成的环境影像全然不同,尽管它们所面对的是同一世界。也就是说,不同的“能知”禀赋将会抽取同一对象的不同属性作为自身的经验素材,从而恰恰是由于自身的客观赋性,反而偏偏造就了主观化的对象形态。

因此,处于二元形势之此岸一方且以观念化为前提的“对象”,自与主体属性尚未加之其上的彼岸单边“客体”本在不可同日而语。】
 
c.倘若物的感应性能呈现出某种似乎要突破上述天然限度的递进趋势,则表明该感应物正在逐步地趋近于失存,或者说其存在度正在渐次趋近于极端弱化的境域,因为感应属性无非是感应载体的一种代偿属性,是为“感应代偿的增益原理”
 
【上述所谓的“天然限度”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感应载体(即主体)自身的依存所需之范围,这是有关对象的量(即信息量)的问题,或者说是有关把客体转化为对象的问题;其二是指感应性能(即主体的能知)本身的感应深度之界限,这是有关对象的质(即信息的含真程度)的问题,或者说是有关把对象还原为客体的问题。

所谓“突破”这个天然限度,只对前一种情形有效,而对后一种情形无效。因为它之所以有效于前者,恰恰是由于主体自身的存在度下降从而导致其感应属性增强(即主观性增大),而主观性增大当然只能使对象的客观性(或对象的客体性)越发遭到遮蔽和扭曲,亦即使之越发无效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