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a项,则任何感应者都必定是“唯物主义”者。


即是说,任何感应者都必须在自身客观存在自身作为一种客体存在的基础上(即自身“存在度”所限定的“自在规定性”上),来建立自身特定的感应质态感应性状(即自身“代偿度”所限定的“自为规定性”)。
 
【这里所谓的“感应质态”和“感应性状”,与卷一五十七章对“质态”和“性状”的诠释同义,亦与前章的“感应方式”同义,所强调的是感应性的先验物态规定,或是感应属性的验前本体规定

通俗而直观地说,就是指任何物质在发生感应或感知动作之前,必有一个实体性的感应位点或感觉器官事先存在,并由此位点或器官的构造决定其感应或感觉的方式和样态。

譬如,细胞对钠钾离子的吐纳感应,是借由细胞膜上的一种特殊质态的蛋白体(谓之“钠钾泵”)及其相应的膜电位(可视为“感应性”)来实现的;再如,动物的视感觉,是借由动物机体头部的一种特殊性状的视器官(谓之“眼睛”)及其相应的光刺激生物电传导(可视为“感知性”或“感应属性”之一种)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感应或感知,首先受制于主体自身的质态规定或性状规定,其次才受制于对象彼方的物态规定或物性规定。而且,正是这个“感应质态”(或“感应位点”如钠钾泵)和“感应性状”(或“感觉器官”如眼睛)的进化衍存本身,表达着载体存在度递减及其代偿度相应递增的具体实现,亦即表达着“感应方式”对“感应形态”的具体规定。

既往唯物主义的错失在于。他们只关注对象的物质规定性,却忘记了主体自身也是一种客体存在物,因而也具有自己的物质规定性及其相应的感知规定性。而且正是出于主体自身的客观规定性,它才不可能“唯物地反映”对象载体(即客体)的纯粹物性,从而使唯心主义得以在某种程度上成立。】
 
存在度高者,则感应度偏低,相应地,其感应性能自然偏于简单;反之,存在度低者,则感应度偏高,相应地,其感应性能自然偏于复杂;有如电子的感应质态全在于它的负电荷或正电感性,而蝙蝠的感知性状又前定于它的超声装置或回波接应。

看起来,似乎电子或蝙蝠都是“盲目”的,然而,它们都已满足于各自特有的那种“真知”,而且知之愈少者愈易满足,因为这表明它的“无知”正与它“无需求知”即可稳定存在的本性相吻合;再者,知之愈少者所知愈深,因为这表明它的存在位置就处于那个尚未分化故而简约纯真的“本真”之侧

蝙蝠之所以有一个远较电子感应场为大的超声搜索范围,乃是由于它的生存条件远较电子庞杂和脆弱之故;而蝙蝠对物性感知的真度无疑远不及电子深刻,因为电子本身几乎直接就是物性的本原。

可见感应以及感知的性质首先在于感应者或感知者自身的存在规定性,暂且不与感应或感知的对象相干,或者说,自以为是的(即“武断”的)主观化和表象化了的“感知形态”,其实首先受制于不自觉的固有“感应方式”之规定。

这就是康德语焉不详的那个所谓“先验性”(及其“先天纯粹知性”)的概念本质及其自然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