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已知自然存在或一切存在者一概统一于存在性的演化,正是这同一存在性的演运才造成了“质料”或“质态”的分化,才造成了“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之落实,也才造成了“存在之所以存在”或“从存在到存在的对象”之实现。
 
而且,基于对此项存在性的系统证明,“存在”无论以何种质态存在,即无论以此岸之“对象”(即巴门尼德的“非存在”范畴)或彼岸之“非对象”(即巴门尼德的“存在”范畴)的状态存在,都无碍于将它们一概并入总体存在来加以讨论,这种情形,颇像门捷列夫编排化学元素周期表时毋庸在乎若干元素的缺档一样。

即是说,当我们从“作为对象的存在”之中探求“前对象的存在”或“非对象的存在”时,毋庸顾虑“形而上学的禁闭”所造成的武断之局。
 
【因为“形而上”式的观念封闭和主观武断本身就是衍化为弱存者或依存系统的存在方式之规定。】
 
再者,既然逻辑的展开存在的展开受到同一存在性的制约,即存在性的演运使存在在不同层次上以不同的质态重演,则“逻辑中的存在”与“非逻辑的存在”就成为既可以区分又可以重合的存在,进而逻辑本身的层次化运动也就会以并不与非逻辑的存在相矛盾的形态展开,从而令精神存在无须勾销非精神存在亦可达成自身的豁然明朗,再不必像黑格尔那样把“存在”与“真理”永远套死在逻辑格式中搅混。
 
【至于完全看不见精神本身的“虚存规定性”(即呈现为“主观唯心状态”的那种客观规定性)的哲学,就像隔着玻璃乱撞而又不能将玻璃纳入视界的苍蝇那样失掉了前途。因此,自康德以降,严肃的哲学家宁可匍匐在貌似“透明”的“心灵实体”(笛卡儿语)上琢磨,也不肯贸然碰壁了。然而,这只能算是在先前那个阻拦物的垂直平面上跳滑步舞,却不能标榜为一条出路。】
 
总之,存在性使物质的规定性与逻辑的规定性同一,使作为物的规定性与作为人的规定性同一,从而足以成就符合逻辑的自然哲学、符合自然的精神哲学以及既符合自然弱演又符合精神舒展的社会哲学之统一。
 
【如果说“人类”是自然物演序列的后衍形态,如果说“精神”是自然弱化动势的属性代偿,则“社会”就不可能不是自然结构进化的延续产物。

而且,正是基于从无机到有机的实体生物化(体质)进程,以及从感应到感知的属性精神化(智质)进程,生物生存性状的社会化耦合进程才能在自然结构化的固有轨迹上继续运行(从体质性状的分化耦合形态发展到智质性状的残化整合结构)。

既往的认识论之所以与本体论完全断裂,就在于它根本找不到物质存在与精神存在的代偿演运脉络,结果不免导致整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都必须复审(卷二题旨);同样,既往的社会学之所以与自然学完全断裂,就在于它根本找不到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物演动进环节,结果不免导致整个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都必须重铸(卷三题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