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阈”也就是“阈存在”,即“存在”在“存在阈”的规定中存在,这一点容易理解;再者,“阈下存在”导致“灭归”,“阈外存在”导致“非存在”,因而现实的存在还是皈依于仅仅变换了存在度和代偿度之内涵的同一存在阈而存在,这一点也容易理解;一般的谬误大多发生在“阈下存在”的假相里,故此有必要专门予以澄清。

 
存在阈作为一条平行而恒定的基线,是由不平行的存在度下倾线以及相应上升的代偿效价递补而成的。然而,除非站在存在阈这条理论基线上权衡,否则代偿效价本身并不成立,因为代偿过程正是存在度下倾的实现过程,或者说,代偿函项所表现的“强势”正是存在度趋弱本质的裸裎,二者在运动上汇聚为同一个点,因而代偿的气焰愈张扬,提示存在度的跌落愈迅猛

一句话,所谓“发展趋强”无论如何都不成立。
 
因此,即使将代偿演历设想成一条围绕着以存在阈为中值线而上下波动的回归曲线都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样一来,仿佛存在还可以在存在阈的上下保留某种“非阈”余地似的。须知在与物理运动显然不同的演化运动中,所谓“波动”只不过是弱化物质保持自身处于阈存在的一种特定动荡存在方式而已。
 
也因此,即使将“波动”视为一种现实,它在实质上仍可被还原为“无波动”的现实,或者,它的波峰以其上限与存在阈的基线相切,它的波谷以其下限与存在阈的基线相切,不是存在阈的基线在上下跳动,而是相对于存在阈而言波动本身无从波动。
 
【譬如生物的繁殖量与其生存之间的关系,过低有灭种之险,过高亦因环境中赖以为生的食物等必需品必遭耗竭而同样使之面临灭种之险,即它不可能在自然以及自身规定的另一低点或高点上实现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