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作为“一”的存在是无所谓强弱的,但作为“一”的存在于是也就无所谓“存在”,因为我们所说的“存在”必是分化开来的的存在,再透彻一步讲,即必是能够代偿分化出使其属性复杂到令被感知者足以被感知以及令感知者足以感知的那样一系列存在,存在才有了“存在”可“言”。

 
【可见“感知”与“被感知”都是在感知属性尚未发生以前就已被规定了的东西,其深刻的程度远非既往之哲学可以说明。而对这“感”之属性哪怕“知”之不明却已经可“知”进而可“言”者,即构成“哲学”的开端。这可以言说其“感知”的存在者就是哲学上的“主体”,而可以被言说的“被感知者”(不管它在主体的表象中呈现为怎样的“感知样态”或“感知形态”)就是哲学上的“客体”。
 
有关主体如何对客体发生感知关系的问题请读者参阅本书卷二中的论述,有关前主体前客体如何从与感知无关的过程中发生衍存关系的问题才是本卷关注的主题。之所以先讨论衍存的主题,乃是由于这个历来被忽略或被搞错的衍存关系规定着感知关系的缘故。】
 
因此,只有把这作为“一”的存在之存在性解析开来,才能知道自然存在如何得以成为一系列存在
 
【辩证法的思辨也在“分解”以至“对立”中寻求统一,但它是将有限的存在事先设定为“绝对的无限”(即“绝对精神”,这才是真正的“恶的无限”),然后又在更为局限的观念中进行的一种逻辑思辨活动。
 
所以,黑格尔开宗明义地限定,他的辩证逻辑仅仅属于“纯粹理念”的精神运作,其深邃的哲学感正见于此。后人把这一逻辑形式硬要移栽到观念以外的物质运动中去,无异于抽换了辩证法的合理基础,须知正是从所谓“唯心主义”的观念源头出发(即舍弃掉观念发生以前的存在过程或衍存阶段),才成全了黑格尔辩证逻辑的统一而完美的抽象体系。
 
问题的关键在于,黑格尔及其唯物主义的继承者们都不明白,观念存在与物质存在的统一性并不在于前者对后者的“反思”或“反映”的同一,而在于其代偿性的联系,且“代偿性存在”之统一恰恰要通过“反思”或“反映”上某种程度的不同一来实现。(卷二讨论)】
 
也就是说,存在的统一性——包括物质存在与精神存在的非对象之统一性以及对象化之非统一性——盖源于存在性的统一规定性。
 
如前所述,“存在性”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唯一规定性,亦即是统一存在体系的唯一存在机制,它由存在度的递减和代偿度的递增所合成或保持的存在阈来实现存在得以存在的一贯效价:

存在度——存在效价的具体指标,它决定着任一存在者的可存在度或稳定度;(在有限的总体存在度分布区间里,愈原始的存在形态其存在度愈高,反之则愈低。)
 
代偿度——代偿效价的具体指标,它决定着任一衍存者在不可避免地损失其存在效价之同时如何维系存续的质态;(因此它也就成为贯彻存在效价递失进程的唯一方式。)
 
存在阈——阈效价的一贯指标,它决定着任一存在者或衍存者能否实现为存在。(即成为令其存在或令其失存的统一尺度或同一标准。)
 
显而易见的是,上述三者之间无疑存在着某种严格制约的互动关系或演动机制。
 
由此构成存在性之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