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与本质——现象是对象的元素,或者说,对象是现象的集合,这一点毋庸细说。值得深究的是:


就物演感应性的原始实现形态而言,现象是分化依存物单向对应属性的耦合媒介,其远距离的代偿增益参照系是表象(参阅卷一第三十五章及卷二第七十二章);


就物演感知性的晚近实现形态而言,现象是理性化载体多向感知综合的迷惑之源,其近距离的代偿演动参照系是本质(此乃传统哲学的偏狭视野,也是本章拟予重新讨论的重点)。

 

从上述之后一种意义着眼,可以说,现象是对象的可感属性的观念形态。


【不言而喻,凡属观念的东西,都是已遭主观(属)性叠加扭曲过了的东西(回顾第六十五章和第六十六章)。


然而,观念会因主观性的叠加层次或扭曲程度之不同而发生一项重要的变化,在理性阶段以前(指感应、感性和知性阶段),它直接就是不自觉的镜内映照;在理性阶段以后,它已是经过理性再次滤清(或滤浊)的反思产物了,是谓“自我意识”。


换言之,前者是直观本身,一如镜中的影像;后者是反观之思,一如对镜的观察。(注意:从这里开始,才演化出黑格尔哲学的起点、基础及其对象之全体。)】

 

之所以说它是观念的东西,乃由于它是那种要追寻对象后面的“本质”,从而必须对感应本身加以感应的进化晚程的产物。


因此,一方面,把现象理解为“天赋观念”的内涵是不对的,但另一方面,如果把现象理解为对象的抛射物也大错特错,因为所谓“现象”正是主体与客体的某些属性相互耦合(这是它的原始感应规定),并将其产物分立于令主体迷惑的“观念”和“对象”之间所发生出来的质疑或质疑载体(这是它的后衍理性规定)。

 

【所以,拉姆贝特早在18世纪就将“现象学”定义为“关于幻觉的理论”;而胡塞尔所谓的“现象学还原法”,其主旨亦不外是要有所“透过”;问题在于,“透”到“纯粹意识”上去是否就意味着“透”到了终极?如果还不及,是否又得去求助于那个漂浮在“现象”上的“存在”?


出此万般无奈,才逼迫着海德格尔调头追查“前逻辑”的“此在”,虽然这种凭空指点终于不免一无所获,但海氏本人断不肯承认他的哲学是“存在主义”却着实并非自命清高。】

 

即是说,“现象”一定是客体的可感属性与主体的感应属性交互作用的结果,而且它虽然是客体与主体都只有通过它才能体现其存在的东西,却同时又是使感知主体足以觉察到某种紊乱或“失对应性”的东西。

 

所谓“失对应性”是指现象与对象之间时常显露的错动关系,一般正是出于对这种错动关系的感知,导致感知者认定必有某个更本质的东西存在于对象之中。殊不知正是这种“错动关系”造成了“本质”的迷失。

 

【罗素很敏感,曾公然怀疑“本质”一词是个空洞的虚设,他问道:难道“本质”像一个钩子,好让“现象”挂在上面不成?


这一问,问出了一个大麻烦:说来荒唐,数千年的哲学史,无非是想要找出“常识”或“现象”后面的“本质”,倘若“本质”无存,哲学岂不是成了自作多情的单思狂?】

 

由此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假若“本质”的确不在对象之中,则它何以偏要显现在对象之中?

 

由此引发的第二个问题是:假若“本质”的确在于对象之外,则它如何使之成为“现象”的决定因素?

 

第一个问题的解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感应属性(即“能知”)唯有通过与可感属性发生耦合(即显现为“所知”),方能使自身获得实现。(参阅本卷第六十七章)

 

第二个问题的解亦须从这句话说起:既然达成感知的“现象”只能来自于感应属性与可感属性的耦合,则引起感知状态发生变化的动点不外有主体与客体两者。


依据递弱代偿法则,愈晚近的衍存者——此处特指不可换位的感知主体——其稳定度愈低,也就是说,即使主体与客体各自同时发生不间断的质变,由于主体的动势较强,客体相对静止,因此造成上述错动的主动一方一般主要是主体应该没有什么疑问。


也就是说,主体自身之感应属性所发生的某种代偿性跃迁,是造成对象的“对象性”或“现象形态”——即对象属性的可感性或“可耦合性”——发生相应“错动”的原因。

 

可见,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状态,实质上表达着不可换位的主客体之间各自存在度的差异和各自存变速率的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二元耦合关系的错动。这才是“本质”的渊源或“本质的本质”

 

【再回到上述“失对应性”上来讨论,你会觉得它仿佛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去理解


其一,不是指主体的感应属性与客体的可感属性之间发生了对应关系的错落,而是指经过理性检验或反思后发现对象与主体之间出现了对应关系的错落;


其二,就是指主体的感应属性与客体的可感属性之间发生了对应关系的错落,即随着主体存在效价的加速度衰变,其代偿属性相应扩展,致使主、客体之间原先对应的属性耦合过程出现错动并为主体有所觉察。


一般说来,既往的哲人们是在前一种蒙蔽状态(指对属性耦合及其动态关系的无知)下诠释失对应性的;但严格说来,那后一种错落或错动才具有根本的决定性,它不仅决定着主体感知上的失对应性,而且决定着借以察觉此种失对应性的理性生发基础——即理性本身得以代偿衍生或增益发展的基础。】

 

再者,对象一旦被分割为“现象”与“本质”,则表明感知属性本身已经分化出一系列感知层次感知结构,因为如果要对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给以任何进一步的整理,都不得不在感知内部的不同层次之间进行,须知只有凭借“现象”——后来的“本质”其实不过是它的演进转化形态或感知层次进位——才能实现主体与客体的基本联系。

 

【所以,任何能够对“现象”加以说明的“本质”最终仍得依靠“现象”给以验证,尽管二者之间的距离似乎变得愈来愈遥远,从而使验证过程变得愈来愈困难也罢。也就是说,感知过程是不允许出现断层的,逻辑链条是不允许出现断环的。】

 

即,随着这种“基本联系”的日益渺茫,作为感应者的感知者在难以为“应”的情况下就需要某些中间环节来接续这种薄弱的联系。到那时,你会发现,表现在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关系,实际上反映着感知结构内部各层次之间的错动机制

 

【以同一律为核心的形式逻辑是主体应付前一种错动的规定方式;以对立统一为核心的辩证逻辑是主体应付后一种错动的规定方式(详见后文)。


仅在这个基础上——即当主体自身的虚存代偿业已产生出可供自相观照的层次分化和精神现象之时——将逻辑学(也就是广义上的“主体性”或“主体感知属性”)视为某种黑格尔式的纯粹理念的“反思”才能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