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感应属性(及其演化产物感知属性)为什么不能对客体的全部属性发生可感效应?再则,感应主体(及其演化产物感知主体)为什么必须将对象的可感属性予以变态感化

 
【往深里说,哲学上以及认识论上的一切争议之所以终究不能摆脱形而上学幽灵的纠缠,一概而出这个不显示为问题的问题之蒙蔽和误导。】
 
依据上文,如果以下两点得以确认,即:
 
一、任何感应者必定业已是一个客观存在者
二、任何存在者的感应性必定业已受到自然存在的客观规定
 
则物理学上的“最小作用原理”就不可避免地要在一切感应性存在者中间贯彻下去,而且必然要以与物的感应属性有关的特种方式加以贯彻。
 
【数学家欧拉(1707-1783)和莫陪都(1698-1759)于18世纪提出该原理时,主要限于对一般力学物理的研究。所谓“最小作用原理”,系指自然万物的运动和结构总是采取某种最简便、最经济的方式。

“光线以直线的方式传播就是最小作用原理的一个直观体现,因为直线是最短的路径”;莫陪都甚至索性“把‘作用’定义为‘质量、速度和所经距离的乘积的积分’,并且认为,在孤立系统中这一积分必定取极小值。”(引自《科学的历程》,吴国盛著。)然而,物的一切“作用”其实首先在于保持物的存在及存续,而物的一切“属性”即是物的一切“作用”的相应基础

也就是说,在任何存在物的任何一种代偿属性中,上述最小作用原理都是有效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该原理在“力学物理”中和在“感应物性”中势将采取不同的贯彻方式而已(可参阅第六十五章和第六十六章)。】
 
我们亦可将这个最小作用原理叫作“简约原理”。

从哲学角度来看,它的核心不外乎是将一切可有可无的属性、作用和消耗压缩到最有利于存在——亦即最接近于高存在度的单纯圆满——的原始简约状态;它的本质其实就是为了把存在效价的必趋衰落减小到最低限度,或者,把代偿效价的相应递补发挥到最高限度。

质言之,“最小作用原理”或“简约原理”首先是一个涉及自然存在性的相对存在原理,或者说是一个涉及自然存在阈的有限代偿原理(请回顾卷一第二十九章)。所以,这项原理不仅适用于物理学和本卷所谈的精神现象学,而且适用于对社会存在的解析(详见卷三)。
 
【试想,倘若人的眼睛直接就是一架色谱仪,或者,耳朵直接就是一台振频仪,甚至味觉和嗅觉也不得不被构造成某种具有仿生功能的原子(含质子和离子)分析仪以及分子分析仪,从而要求人体的整个神经系统和中枢系统必须相应变构为一个远比现代最先进的互联网和超大型电子计算机还要敏捷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以便我们的感知过程能够达成与外物的直接沟通或原样反映,那么,即便把人体物能代谢所产生的全部能量都调动出来,使之仅仅用于维持感知系统的运转而置生命的其他组织器官于不顾,恐怕也无法应付上列“官能”之能量需求的万分之一吧。

何况,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是否就能够“达成与外物的直接沟通和原样反映”亦实属可疑,按理说,它作为人类感知系统的叠加物,只会加剧对外感知的扭曲和变塑,亦即只会在固有的歪曲之上再叠加以新的干扰,量子物理学家海森伯所发现的“测不准原理”就是一个明证。】
 
为此,感应过程以及感知过程才表现为那种有所取舍有所变塑的主观形态,即是说,感应作用的主观认知性正是感应者之客观存在性的表达和实现。
 
【早在14世纪前叶,生于英国苏来郡奥卡姆村的威廉就提出了著名的“思维经济原则”,世称“奥卡姆的剃刀”,他的名言是:“能以较少者完成的事情若以较多者去做即属徒劳。”

此后的科学化用智方式进一步证明了这一原则的有效性,例如,牛顿的力学基础方程F=ma和爱因斯坦的质能等价方程E=mc2,都被世人看作是一语道尽宇宙成因的杰作,它绝不会因其简明和精练而令人生疑,反倒可以这样认定:精练性是衡量理论正确性的尺度之一,尽管谁也不知道这精练的理论框架是否就是那个宇宙本身的框架原型。

(注意!这里所说的“正确”并不等于“真理”,而仅表示针对当时衍存情状的代偿举措实际而有效;另外,世事或思想都不免终将趋于复杂化并不等于说简约原则失效了,而仅表示任何“正确”的代偿举措终归无效或终归“不正确”,于是只好再次运用尽可能简约的方式寻求下一步代偿或寻求下一个“正确”;前后之间没有丝毫的矛盾,有疑问的读者可回顾卷一第三十三章和第四十一章。)

又,马赫对“思维经济原则”也深表赞赏,他的“感觉要素论”就是对这种有所变塑和有所取舍的感应特征的觉察,只是由于他未能对造成这一结局的感知主观性之原因予以深入探究,才使他那敏锐的哲思反而显得有所怪诞和荒唐。

这与他认为一切形而上学的东西都是应该“彻底排除”的“无聊的、无法用经验检查的假定”有关,不过,他似乎忘记了,如果他所推崇的“科学”终究只能依据“要素化”的感觉经验和“经济化”的思维处理方能建立起来的话,那么,一切科学理论又何尝不是彻头彻尾的“假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