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说知性取决于存在性,乃是由于表达为“能知”的知性其实表达着“能在”的在性——即能知的存在者在多大的程度上能在


 
【上述所谓的“知性”乃属广义之用,它姑且涵盖“感性、知性和理性”之全体。】
 
“能在”的程度越大(譬如“自在”之物),“能知”的程度则越小;反之,“能在”的程度越小(譬如“自为”之物),“能知”的程度则越大

因为“能知”无非就是对能在之不足(或曰“存在度之不足”)的一种代偿,而随着这种代偿度之增加(或曰“能知程度之递增”),“所知”相应扩展。
 
于是,“在者”之“知”,与其存在的性质相当。亦即,“知的程度”(“感应度”或“感知度”)与“在的程度”(“存在度”或“生存度”)呈反比相关
 
沿用卷一中关于“递弱代偿原理”的图解(参阅第三十四章),可将上述题旨复示于下(亦可称其为“精神坐标”或“真理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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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Id=F(Ed)
Ed+Id=Ts
 
这里提示,“知”是一个被规定的自然演动矢量,它不仅有一个下限的规定——即“知者”自身之存在度的规定;而且有一个上限的规定——即“知者”自身之代偿度的规定;然而这正是知的本原精神存在的气脉
 
以后的讨论均从这里出发以此为唯一的根据所知能知之规定,而能知能在之规定。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所知的程度表达着能知的程度能知的程度表达着存在的程度,如此而已。
 
【马克思曾说,“存在决定意识”,几乎一语道破天机。然而不幸的是,他的哲学观尚停滞在对黑格尔学说与费尔巴哈学说胡乱拼凑的层面上,因此,他所谓的“存在”及其被决定的“意识”不免仅限于文明社会历史的肤浅而狭隘的范畴,结果导致连社会历史的成因亦未能深入阐明的终局(参阅卷三)

(严格说 来,马克思不是一个哲学家,而是一个集经济学和政治学于一体的巨匠,所以把他的学术体系冠以“政治经济学”之名实在是很恰当的,至于用他的眼光看,由配第创立的经济学一开始就是一种“政治算术”,由黑格尔创立的辩证法深藏着某种“革命意识”,则大抵只能表白他的政治情怀,却不能证明经济学或辨证论的学术性格)。

不过“存在决定意识”仍不失为是一句最富于哲学灼见的至理名言,因为在马克思的上述语意中业已暗含着这样的底蕴,即意识之状态首先受制于意识主体的存在状态反应素质,而不与意识的二元对立格局反映状态相关,换言之,不是作为“对象”的存在决定着意识,而是作为“主体”的存在决定着意识,说到底,意识的二元格局和反映状态不过是意识载体自身的存在状态的产物而已。

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对其做出哲学性的系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