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岳《知鱼之乐》15.“善”的缺憾与辉煌
天父使太阳照好人,也照坏人; 降雨给行善的,也给作恶的。—《圣经》
善与恶是同一回事。—赫拉克利特
向善的倾向可以说是人性所固有的。—弗兰西斯·培根
善,为了能够值得受人尊重,就必须是永恒的吗? 或者说,哪怕宇宙是坚定不移地趋向于死亡,它也还是值得加以追求的吗?—罗素
如果我说,“善”是一个古今中外无人能解的奥秘,你也许会感到诧异。因为乍一看来,似乎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把衡量善恶的尺度,也就是说,“善”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良知和常识,是每个人自幼拿皮肤就可以感觉得到的最浅薄最普遍的东西。譬如你若夺走一个婴儿的奶瓶,他会立刻大哭着抗议你的“恶”,你若无端地送给他一块糖果,他则马上笑盈盈地体味到你的“善”,并不必为此耗费任何智力。于是,顺着这个没头没脑的感觉,最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曾经对“善”作过一个最无聊的注解,他说,善与恶是辩证相对的。但这等于什么也没有说,须知,正是由于“善”和“恶”原本属于同一回事,只看你站在哪个角度上予以评价,才使事情变得有些复杂起来。
亚里士多德似乎稍微清醒一点儿。他不在“恶”的反面寻找“善”,而是把“善”看作整个宇宙的终极目的和第一动因。然而,不幸的是,宇宙发展的物演进程偏偏适得其反,它只把“恶”弄得越来越昭彰,却让“善”显得越来越稀薄。比方说,动物之间争夺地盘,一般只需做出恐吓的姿态,万一吓阻无效,打斗起来,也不过点到为止而已,很少见到伤及同类性命的实例; 及至进化到人类,情形就有些异样,氏族部落之间稍有领土纠纷或利害抵牾,则非要杀个你死我活不行; 而且,社会文明越发达,相互就杀得越热闹,直到演成两次世界大战仍不肯甘休,还要制造出生化毒剂或核子武器挥舞叫嚣。看来,我们这些尤物不把宇宙进化历程中止于自残灭种的“恶”的极端,大家是绝难罢手的——这也实在太不给亚里士多德留面子了。
康德大约隐隐觉察到这个出人。所以他一方面指责理性的无稽和矛盾,另一方面又说“善”是只能从理性中引出的道德律,因而认定尽管“至善”的确属于最高的境界,但你千万不要指望它能在尘世上生根,大概只有在超感性的道德世界里——指什么? 天国吗? 那可真是我们人类自相残杀之后必须去的地方——才能实现。
说到这里,由不得叫人怀念马基稚弗利的高见。他一再强调,人与其说向善,毋宁说向恶,他们集自私、贪婪、胆怯、妒忌、反复无常和忘恩负义于一身,且学坏容易学好难,因此,政治的最高原则和治国的最佳手段应该包括贿赂、残杀、迫害异己和背信弃义等等在内,君主必须具备孤狸和狮子的双重品格,甚至不惜充当一个不折不扣的假善人或伪君子,只要身后有强大的军事力量为依托就行。这份自甘受侮的明智和豁达,与信奉“人初性善”的中国人颇有异曲同工之妙,是故国人历来比较推崇暴君,将其誉为“统一华夏,解民倒悬”的俊杰,仿佛惟有强权和恶棍才能缔造秩序和安全似的,并宽厚而圆通的确信,专制是国情所需,腐败是人情练达,狡诈是治国有方,毒辣是英雄胆略……反正人人都比马基雅弗利毫无逊色,足以鼓励任何一个当权者充分显示以恶为善的才华。
看来,无论怎样倒腾,有关人间的“德性”问题,大约总是讲不清楚的。
于是,近年来,有一批达尔文主义的生物学家,开始着手从动物身上追究人性的本原,结果成绩斐然。就拿纲常规范中的“乱伦禁忌”来说吧,一般认为,在血亲家系里杜绝两性乱伦是人类理性的道德命令,但生物学家发现,绝大多数的动物社群也同样严格遵循这一规定,子女一旦长大成年,必有两性中的一方被家长逐出本群,任其流离失所而不顾,他们 (或她们) 必须流亡他“国”,重组家系,以免长期混在本群里闹出乱伦的丑闻。在《狮子王》电影中,篡位叔父迫害侄儿离家出走,原属厉行家法,无可厚非,即便小狮子的生父健在,它也终于免不了这个下场,反倒是这小子后来杀回本群,恢复王权,实在有些大逆不道,这不是硬生生地要破坏“乱伦禁忌”的生物规则吗? 要知道,动物们本能的洛守道德,是由于不循此规的物种必因有害基因的显性高发率而灭绝,也就是说,这个“不准乱伦”的伦理源头竟是自然选择的天道规定。由此可见,后来作为人类道德之首的“男女大防”并不全是孔圣人的杰作,梁山伯与祝英台的遗恨也不都是封建道统的罪过。严格说来,原始人类的氏族社会正是从中级动物的亲缘社会中增长出来的,亦即在“父母之命、媒灼之言”的包办婚姻制度中,暗藏着“只有父母和媒约能够分辨儿与媳的血缘关系”的自发合理性,或者说,暗藏着“生物社会渐次朝向人类社会进化和过渡”的自然道德余绪,它预示了生物伦理结构与生物社会结构的统一对应关系。果然,再后来,随着亲缘形态的小宗法社团趋于解体,以及随着超家族的大社会结构日益凸显,近亲子女之间的局限往来关系逐步疏离,甚至成年之前便已各奔四方,至此“乱伦”的危险大减,于是乎“男女授受不亲”的古老美德居然一下子就变成了封建笑柄,反而让伤风败俗的“性解放”蔚然成风。
沿着这个思路,有人提出了“善”的基因决定论学说,这套理论并非全无道理,因为,所谓“善”说到底不过是“利他行为”的表观形态,而且利他行为最早确实发生在亲缘关系之间。譬如,父母对子女一般具有最无私的奉献精神,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助程度通常也较外人为大。基于此,社会生物学家甚至弄出了某种可以计算“善”的量值的数学方程,其理论基础是,基因倾向于不断延续和扩大自己的存在,生命不过是基因的临时运载体,即所谓“有机体只是DNA制造更多DNA的工具”,或者说,“鸡只是鸡蛋制造更多鸡蛋的过渡形式”,生物进化到一定阶段,原本自私的基因只有变异出某些利他组型,才更有利于自身的繁衍和扩张,这就是“利他的善举”为什么首先显现于生物亲缘关系之中的原因。可见“善”一开始就抱有一个“不善”的动机,善恶因此而注定要归于一体。
按照这个理论,既然“利他”只是为了更有效的“利己”,那么,基因的利他对象就一定要和亲缘关系指数相对应。所谓“亲缘关系指数”是指遗传给定的同型基因比例,譬如在两性二倍体繁殖的生物群体内,子代与亲代共有 1/2 的同型基因,且按倍数关系隔代递减,即直系祖孙之间共有 1/4 的相同基因,直系曾祖孙之间共有 1/8 的相同基因,依此类推。旁系亲属之间的横向隔层关系亦然。用这个方法推算“善”的比值,在某一局限范围内来看似乎是十分精当的。例如,据社会生物学家特里弗斯和黑尔的研究发现,在膜翅目黄蚁社群中,由于雄蚁是单倍体基因型,雌性蚁王是二倍体基因型,子代雄蚁与子代雌性工蚁之间的基因同型关系呈现出1/4的低比率,而子代雌性工蚁姐妹们之间的基因同型关系却呈现出3/4的高比率 (详细计算从略),结果,“雌性的生物量 (按重量估计) 比雄性的生物量高3倍,因此,工蚁喂养前者要比喂养后者多付出 3倍的精力。”(引自米歇尔·弗伊所著的《社会生物学》) 这个倍数关系与它们之间的基因同型比率恰好吻合,也就是说,“善的分布”恰好与“同型基因的分布”相吻合。然而,一旦套用于人类社会,这个理论马上就会出毛病,譬如,遗传学家霍尔丹曾开玩笑说,他会甘愿冒险跳进水里去救3个溺水的同胞兄弟或9个溺水的堂表兄弟。因为出于对自然选择的尊重,他必须事先盘算停当,他与亲兄弟共有1/2的基因数,而与堂表兄弟共有1/8的基因数,只有超过这个分母量级以上时,他才不至于让自身可贵的基因亏本。倘若溺水的亲兄弟只有1个,或溺水的堂表兄弟只有7个,再或者,纵然遇险的非亲非故者以数十人众计,他也应该只好作壁上观了。
事实上,整个生物社会的进化历程,恰恰是一个基因亲缘指数趋于下降的历程。原始单细胞生物群落的平均基因亲缘指数高达100%,但它们之间却没有一丝一毫的利他行为可言; 随着生物社会演进到人类社会的现代文明阶段,以国家为社会单元的平均基因亲缘指数已经降至最遥远的亲属关系之下,但商品化的社会经济结构、民主化的社会政治结构以及交融化的社会文化结构,反而就建立在最广泛的利他关系之上,尽管这种利他关系看起来的确包藏着更恶劣的自私、贪婪、剥削与不公也罢。显然,基因利他主义学说尚不足以揭示“善”的渊源或“道德”的根脉。
无论如何,“善”——即便它包含着.“恶”——总归还是一种天地人间的造物,那么,它的本质是什么? 它的源头在哪里?
“善”——它本身同时就是“恶”——归根结底是一个“生物属性耦联”的问题,或者,再深人一步,是一个“社会结构进程”的问题。“属性”是为了“构合”,“构合”是为了“依存”,全部的问题在于: 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借助于“利他属性”来实现“利己”? 什么形势下才必须依赖于“结构整合”来达成“依存”? 让我们就从这里导出结论。
天地玄黄,日月洪荒,宇宙勃发,万物分化。“分化”就是“残化”,“残化”就得“构合”,而构合虽然暂时达成了补缺和依存,却终究未能阻止继续分化的势头。于是,“结构化”的自然进程就紧紧追随着分化运动的物演轨迹一路奔腾而来: 粒子分化导致原子结构——原子分化导致分子结构——分子分化导致细胞结构——细胞分化导致有机体结构——有机体分化导致社会结构……如此一往,势如破竹。这个结构化进程是层层叠加、滚动扩展的,它有如下四大特征:(1)它的结构系统稳定度是逐层递减的,譬如分子结构的解离远较原子结构的动迁要容易得多;(2)它的结构属性代偿度是逐层递增的,譬如细胞结构的机能远远高于分子结构的性能;(3)它的结构能量分布是消耗加剧的,譬如动物机体的耗能绝对值远远大于单细胞生物的物能代谢量;(4)它的结构变迁速度是日益加快的,譬如社会发展速度远远高于生物变异的进化速度。总而言之,它的残化程度随着自然分化程度的加深而愈发严重,它的内在依存要求随着残化程度的加深而愈发迫切,这就是“善”的源头,也就是“善”的本质。一句话,“善”是一个纯粹的自然代偿产物,当然也就有它的物演规定素质和社会演动方向。
由此可见,所谓“利他属性”其实并不与基因的同型系数相干,它顶多是让基因分子的分化演历陪伴它同行了一段路程。说到底,你的残化使你无由自私或自在; 你要是圆满,你想利他还利他不成。自私是自斥于群化结构之外的一种完善; 利他是自私不得的一腔无奈。你残化了,你以利他换取自私的前提,你的利他主义其实完全是自私的变种。从常识的角度来看,利他主义行为不过是客观上更为狡猾的自私的同一;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利他主义行为无疑是自然分化物从“低依存度的自在”流向“高依存度的自为”之必然。换言之,自私意味着自私者(或“自在者”)融不进社会的结构,应该说,这不是由于它的自私,而是它根本就不需要这种结构。如果你需要这种结构以为补缺,你还硬以自私与之相抗,处处显得格格不入,那你真是自取灭亡。总之,无论是情态上或意态上的自私和利他,都不能成为社会整合结构的基础和原因,反过来说倒不会出什么大错: 恰恰是社会成员与社会构态的自然演化进程,规定着“自私”或“利他”的生物行为方式。
于是,争论了数千年的“善的元义”油然而显: 原来它就是“残化的辉煌”。因为你若“圆满自足”,自然无需“善待他人”; 一旦相互“残而依存”,彼此便要“与人为善”; “残”之不透,“善”之不极;“残”之不深,“善”之不广;“残”至无以复加,则“善”到无微不至;“残”到无微不至,则“善”至无以复加;是谓“至善”(亚里士多德语)。不待说,所谓“恶”正是“善”的中间表达形态,也就是残化不彻底的依存摇摆状态,由此造成相互之间的剧烈摩擦和损害,而那“至善”之境界当然是指极端的自然分化或极端的社会残化,仿佛瞎眼的狼只好“善意”地背上瘸腿的狈,大家才能狼狈为奸,相依为命——对于这样的“善”,你还有多少为它高唱赞歌的豪情和兴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