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若拥有自己的智慧,哪怕只有一分,其价值也万倍于他人的智慧。—斯特恩

知道何为智慧的人一定是一位智者。 —色诺芬

哲学将理性之刃磨利,科学用理性之刃自裁,时不时地回访一下哲学,宛若“借刀杀人人自乐”。—子非鱼

求知者应该和山在一起学着构筑! 精神移山,只是小事——你已经知道这个了吗?—尼采

 

我原不打算用这种漫谈的方式讨论这个问题。一则嫌它过于枯燥,怕搅扰了读者海边拾贝的雅兴,也许人家本来并不想下水捞鱼,你却硬把别人往水里推,未免太不知趣; 二则嫌它不够严谨,如此海阔大空地东拉西扯,岂能就玄奥的逻辑学讲出什么名堂,到头来大抵不过自欺欺人而已。后来架不住友人的激劝,说你只管乘兴批评了辩证逻辑一通,却不肯耐心作出后面的交待,犹如窃贼偷走了人家惯用的好工具,还舍不得给失主顺便留下一柄随身携带的破家伙,闻之,不免叫人耳热心跳。于是,写下这篇应景文章,权且当作失物赔偿吧。

不过,逻辑学现已发展得门类繁多、十分复杂,我在这里只能依循亚里士多德“知性逻辑”(即“形式逻辑”)的固有模式,继承性地给出一个有关“理性逻辑”的大体框架,至于形成这种接续关系的原委和细节,只好一概从略不谈了。

再则,把某种逻辑思维状态称为“方法论”是很不恰当的。因为,你把自己的识辨依存过程运行在哪一种推理程序上并不是一件可以任意选择的事情,它首先取决于你处在哪一个自然衍存位相上,其次取决于你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从根本上讲,这两者是一回事儿,总之都由不得你来挑肥拣瘦。我之所以在本文标题上仍然沿用“方法”一词,实在只是为了迁就人们的习惯。

为了阐明这个最起码的道理,我不妨先说一点儿并非多余的题外话。

如前所述,人类的知性逻辑是从动物那里承传下来的,严格说来,高等动物的知性逻辑又是从低等动物的感性逻辑那里发展出来的。有人或许会问,简捷直观的感性也有“逻辑”可言吗? 是的,既往哲学的失误就在于它找不见这条逻辑学的自然根脉。试想一下,你给一部电脑输入了一大堆数据符号或象素信息,该电脑却能给你显示出一幅形色逼真的虚拟图像,它后面没有一套复杂严密的逻辑程序行吗? 须知,动物和人类感官里的亿万个感觉细胞给感觉中枢所输人的,也是这样一大堆杂乱的信息要素,它之能够呈现为某种图景或表象,乃是由于在我们的基因编码、感官构造和神经系统中,必有一套生理性的感性逻辑整理程序存在,只不过在人类的上层显意识逻辑建构上,我们已经无法直接调阅这个潜藏很深的基层逻辑整合过程罢了。再深究一步,应该说,感性逻辑又是以更原始、更简单的理化感应作用——也可称作“始基感应逻辑”——为其基础的,例如,激活感觉细胞和神经纤维的东西正是那些最不起眼的宇宙原始物质,如光子、电子和离子等等。可见,“逻辑的演化序列” (逻辑史) 完全和“宇宙的物演进程”(自然史)同出一脉,且相互协调。换言之,任何一个物种,它的认知逻辑一定与它的自然演化位格相匹配,反过来说也一样,任何一种逻辑质态,如果它发生了某种动摇,那么一定是其逻辑载体发生了自然进化位相上的衍动,从而要求某种代偿更新的逻辑体系随之派生。

人类负载的辩证逻辑,就是动物固有的知性逻辑发生了动摇的产物和状态,它因此成为理性逻辑的先声,也就是理性逻辑的初始低级阶段。

然而,就感知属性本身而言,它的自然规定性是必须为生物依存建立起一个清晰有效的识辨系统,如果这个系统发生动摇和混乱,则生物的存在不免危乎殆哉。不妙的是,自然物演的唯一方式恰恰是“分化”,也就是令任何一种后衍载体不得不面临越来越繁纷的依存对象,这就造成原本在知性逻辑水准上可以简化处理的表象模式,必须予以另外方式的重新整合。而且,这个新的整合方式还必须采取尽可能简约的原则进行,否则该生物的生存处境立刻就会陷于“疲马加鞭”的窘迫危局之中,这就是哲学史上著名的“奥卡姆剃刀”或“思维经济原则”得以贯彻的原因。

谈到这里,我们可以切人正题了。

说起来,知性逻辑 (形式逻辑) 就是动物们贯彻“思维经济原则”的一种天然约定状态。譬如,“同一律” (A=A)就是动物在面临A、B、C、D……等诸多依存对象时,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和生理需求,本能地暂时只对其中某一类对象发生兴趣的识辨判断; 而“排中律” (A是B或不是B)和“不矛盾律” (A不是非A) ,又是较高等的动物在面临分化度更高的依存对象系列时,本能地避免发生识辨混淆,从而使自己的当下判断立即回归“同一律”状态的逻辑反应; 至于后来由莱布尼茨等人追加上去的“充足理由律”,其实已经是超出知性逻辑的因果判断了,或者可以把它看作是知性逻辑与理性逻辑达成无间断联缀的一个中间环节。再往下看,则仍可以说,辩证逻辑也是人类早期不自觉地受制于“思维经济原则”或“自然简约原理”的同一范例。譬如,按照黑格尔的“对立同一论”,A和非A这两个概念里面尽可以包含不计其数的不同物类,也可以只具有忽略不计的细微差别,如何划定其内涵和外延,全看你当时的临机需要; 再如,中国古代的阴阳辩证,既可以指谓男女,也可以划分南北、色调、音韵、强弱等等,简直不一而足; 但,它由此造成的不确定性和识辨混淆也因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于是,随着人类生存进程或文明演历的位移,一种试图对上述那类认知混乱和动荡情状加以纠正的逻辑程序相继产生,而且它在更深广的范围里以更填密的方式照样贯彻着“思维经济原则”。它的基本运行状态类似于当前科学界最高领域所奉行的“理想实验” (指暂且脱离实验室观察条件的纯逻辑推演活动或假说猜想方式) ,我特地依此范式来界定我所说的“理性逻辑的高级阶段”,即给它一个专用名词—谓之“理想逻辑”。从严格的中文字义上讲,“理想”一词原本并不与任何乌托邦式的“愿望”相干,而是指超然于感性直观和知性判断之上的一种思维方式,“理想”者,“纯粹推理之想”的称谓,即起之于“理” (指概念或命题) 、又终之于“理” (新一层的概念和命题) 的纯思想的过程,是乃典型意义上的理性逻辑。它的基本特点是把本能的“判断”变成在概念上展开思维的“推断”,或者说,是把面临低分化依存对象的“识辨”转化为面临高分化依存对象的“思辨”,从而让自身的逻辑运动足以超时空地或多向可塑地观照整个世界。不过,实话说,这也是由于人类已经演化到几乎不得不拿世界上的全部分化物来支持自身的弱态生存所致。

现在,让我们来专心探讨继发于知性逻辑四大定律之上的理想逻辑相关定律:

简一律——与知性逻辑的“同一律”相对应。即在整理知性素材时,思维运动必然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奉着“诸物一系”的事先预设,并竭力将这“一系”简约为 (或在感知序列的更高一级上抽象为) “一理”,是谓“简一律”。它与同一律的不同之处以及对应之处在于: 同一律是在任何一个“知觉系统的点或面”上严守着“A=A”的规定,而简一律是在任何一组“知觉系统的分化体系”上严守着“A系=A理”的规定,如此而已。

注释: 凡属真正理性化的思想系统,它一般都会运行在一条基本原理上,也就是说,你可以最终把它归结为一个极简约的概念序列,而且愈高深者就一定愈简约。倒是那些没有达到理想层面的粗浅想法,反见其头绪多端,含混芜杂。所以,牛顿的整个力学系统可以表达为一个方程式F=MA; 爱因斯坦的基本思想可以用E=mCZ予以阐明;达尔文关于《物种起源》的巨著及其全部进化论学说可以归结为“自然选择”这样一个基本概念; 而我在哲学专著《物演通论》一书一中所拟表述的宇宙总体衍运法则归根结底也就是二条“递弱代偿原理”。而且,正是由这些符合简一律的理性概念组合搭配 (它其实早已出现于人类的原始思想成果中,譬如“图腾崇拜”、“神”、“上帝”,再如泰勒斯的“水”、老子的“道”、柏拉图的“理念论”、托勒密的“地心说”等等),才建构起人类精神体系中的基础性“文化基因” (即类似于里查德·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一书中所说的“文化传播单位”mimeme或一“拟子”memes),并通过这些文化基因的发展、扬弃或变异,终于逐步促成了人类精神体系的代偿增长和演动进化。再者,即便有人认为世界是杂乱无章的,他也一定要提出“世界之所以杂乱无章”的“一条道理”,否则即不成其为理性思维,而仅仅是一片不连贯的知性表象或曰“知性的朦胧”,于是他一般也就不会产生出世界是杂乱无章的“想法”,或者至少不会产生出世界是杂乱无章的“道理”。说到底,人类之所以是可以“明理”的或可以“理喻”的,即人类之所以总是倾向于发现或接受“道理”(包括普通的“事理”和严格汉字意义上的“道之理”),皆源自于理性逻辑的此一规定。另外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动物在知性逻辑表象上必须达成“同一律”的状态、以及人类在理性逻辑表象上最终达成“简一律”的状态,颇像是原始主、客体之间“一点式”对偶感应关系的继续 (譬如电子与质子、与原子核、甚至与分子之间的那种简一对偶关系) ,这里暗示着从“感应”到“感知”的自然统一代偿规定,也暗示着“简约原理”在逻辑发展全程上的物演统一贯彻效应。

排序律——与知性逻辑的“排中律”相对应。即在整理知觉表象系统时,思维运动必须将业已无法简单“排中”的繁复系统分解为若干组成单元,并参照整个系统就各单元的存在状态予以定性、定量或定位,是谓“排序律”。它与排中律的不同之处以及对应之处在于: 排中律是在任何一个“知觉系统的点或面”上规范着“A是B或不是B”的关系,而排序律是在任何一组“知觉系统的分化体系”上规范着“A是B以及C、以及D......”的织合,由以确立逻辑系统的有序结构。

注释: 在这里,排中律所要“排除”的“中”正是排序律所要“排列”的“序”之空档或位置所在,显然,此刻的A与B, C, D等完全相容,而且A之所以成为A,就在于它是B, C, D等的相容关系的体现。这个逻辑变态恰好与物演进程的结构分化和感知序列的系统分化相吻合,也就是说,哲学上所谓的“分析判断”及“综合判断”、之渊薮尽源于此。回过头来看,可见“判断”本身亦须经历那个从“点”到“面”到“体”的发展过程,即在自然感应代偿的进化途中,最初的判断只是一个无所“判别”的“断” (指感应过程落实在一个“孤立的无面的点”上,故无所谓“判断”);尔后变为“判”之同时就完成了“断”的简单复合 (指感应过程已落实在一个“多点的平面的点”上,排中律就实现在此一位格上);再往后才形成了“判而断之”的这个分析与综合共和于其中的所谓“判断” (指感应过程须落实在一个“多面的立体的点”上,此乃排序律的逻辑位相) 。由此实现了逻辑维度——或曰“逻辑空间” (表现为复多维度的“感想无涯”状态)——与自然维度(表现为复多维度的“时空无限”存在)的统一,以及逻辑序列从低维度态向高维度态递进的自身之统一。

消矛盾律——与知性逻辑的“不矛盾律”相对应。即在整理感知系统各层级上的诸类抽象要素时,思维运动必定要设法消除其间的种种混乱、迷失和关联障碍,并按照简一律所规定的“一系化”(即“一理化”)原则将表面上互不相容甚或相互矛盾的诸端梳理成一个统一和谐的系统,是谓“消矛盾律”。它与不矛盾律的不同之处以及对应之处在于: 不矛盾律是在任何一个“知觉系统的点或面”上受制于“A不是非A”的规定,而消矛盾律是在任何一组“知觉系统的分化体系”上发掘着“A之为A正在于它源自非A或导致非A”的机制,从而使矛盾终于不成立。

注释: 由此可见,一切“矛盾”都是A与非A之间发生隔绝的产物,或者说是A与非A之间未能沟通的观念迷失。黑格尔的对立同一论之“对立”和“同一”,就分别是从上述之“隔绝状态”到“沟通状态”的笼统写照,而他的整个哲学体系最终只能落实在“绝对精神”这一个“A”点上,却不能同时落实在“绝对物质”那一个“非A”点上,就表明即便是某种专论“矛盾”的思维系统也照例必须遵循“消矛盾律”这一铁定的理性逻辑法则。再说,“非A”(或汉字意义上的“盾”)未必恰恰是“A”(或汉字意义上的“矛”)的对立面,尽管它确实是“非A”(即确实不是“矛”),把一切“非A”(譬如“盾”以外的其他东西) 都统统归结为“A”的反极,着实是理性思维暂且无法摆脱知性表象之混淆状态的原始困窘表现,或者说是不成熟的理性逻辑不得不亟尽附会用智之能事的低级过渡阶段。顺便说一下,这个始于赫拉克利特(更早可追溯到建立起华夏阴阳学说的“文王演周易”时代甚至黄老思脉之前) 、终于(或集大成于)黑格尔、横跨不止数千年人类思想史的窘态逻辑如今正在迅速衰微并终将被理想逻辑所取代。

追本溯源律—与知性逻辑的“充足理由律”相对应。即在整理感知表象结构的互动关系时,思维运动势必倾向于追索各个相依单元的存在因和联动因,并通过对其内在关系的推求于不同深度(即“程度”)上达至“元一”(即“简一”)的境界,是谓“追本溯源律”。它与充足理由律的不同之处以及对应之处在于: 充足理由律是在任何一个“知觉系统的点或面”上直接判定其前因的自足性反应,而追本溯源律是在任何一组“知觉系统的分化体系”上间接探讨其总体联系或“多因本原”的反应前预备程序,由以造成“知”从“感应一体”中分离出来的结局(即分离为“感”、“知”、“应”的结局)。

注释: 逻辑 (logic) 就这样从逻各斯(logos)中独立成“理性实体” (或曰“理念”、“精神”、“灵魂”、“意识”等等) 。实际上,知性逻辑的四条定律本身就是理性逻辑得以衍生的自然进化步骤,即同一律——排中律——不矛盾律——充足理由律,依次表达着感应确定——感应动摇——感应混乱——感应延伸的失位性代偿进度,从而引导着理性逻辑渐渐凸显出来。严格说来,最初被留基伯表达为“因果关系”的所谓“充足理由律” (后来被莱布尼茨表述为“事实真理”的根据和准则) ,其实还是以“因果律”的称谓为妥,因为在知性的前期阶段,“因”尚不能呈现为“理”(或“理由”),而仍是某种“非理”的直观表象,即便它后来萌发成“理由” (此刻的“知性”已与原始的“理性”无大分别),那“以因为理”的“理”亦照例不能澄清“前因”何以“成因”的原委,于是也就不可能使作为“因”的“理由”真正得以“充足”,固然这“理由”不能“充足”的缘故又恰恰是因为相对于知者自身的存在度而言,这浅显的“理由”已足够支用或代偿充足了。仅在这个意义上,“充足理由律”才能够成立,直到“追本溯源律”与之天衣无缝地衔接起来,从而令“理由”得以继续“充足”下去。这个进程在理想逻辑的代偿演运阶段还将继续不停顿地发展,例如,爱因斯坦毕其后半生都在追溯和探究有关综合物理学四大作用力的“统一场论”,他的信念和动力其实就来自于这条逻辑律,尽管他未能完成这一事业,但最终一旦实现,它就会把今天的物理学理论带入一个更高的“简一律”境界。

基于上述,可见理性逻辑并不是知性逻辑的辩证反动,而是知性逻辑的代偿顺延。而且,那个从知性中走来的“直观的因”要想成为理性中之“充足的理”,就必须超脱于相对僵硬的“直观”之束缚,亦即必须沿着“虚拟感应”的路线进一步“虚化”下去,以至于使之抵达“纯理之想”的境界——这就是“理想逻辑”的完整质态。不过,也就因此,理想逻辑的依存对应度或正确化概率终将趋于进一步下降,而且它落于失效或被证伪的速度也将倾向进一步加快,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于兹不赘。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亚里士多德所总结的“知性逻辑”在自然生物史上已经存在了数亿年不止;黑格尔所总结的“辩证逻辑”在人类演化史上也已存在了数万年不止; 而我在此所谈的“理想逻辑”在人类文’明史上至少亦有数千年的使用期了。就是说,逻辑史一定滚动在自然史上,而且它每时每刻都有某些不易被察觉的细微演变,各逻辑形态之间根本没有明确的分界。我们在概念上必须对它加以分割,只不过表明了我们自身的主观属性状态不得不接受动物知性逻辑的支配,或者说,只不过表达着前体代偿质态(如“知性逻辑”)对后衍代偿质态(如“理性逻辑”)的自然规定性罢了。再者,任何一种逻辑学理论当然属于理性思维的成果,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个作为对象的逻辑本身一定也必须是理性的,这是两码事儿,自应能够分得清楚。

罢了,让我赶紧就此打住。

临末,我得给读者道一声“对不起”,拿这样一个板着脸唬人的东西也来冒充哲理随笔,简直无异于存心不良,所以,我特此声明: 本书里仅此一篇,下不为例。但话说回来,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学究式的人物在处理问题时,有意把“复杂”当“高深”,把“矛后”当“条理”,结果终于只把自己由还算“明自”槽踏成彻底“懵懂”,叫人觉得惨不忍睹。万一你将来运气不好,只能去做寂寞的学问或清苦的研究工作,那么此处之所谈未必不会给你带来一丁点儿助益,若然,则算我有望将功折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