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限的存在必属衍动性存在,反过来说也一样,凡属衍动性存在者必是有限的存在者。即是说,任何有限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一律不可能作为存在的元质或绝对的存在而存在。

 
【如卷一所述,一切所谓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就其“形式”或“形态”而言,都已经是存在的“属性”了。

唯有奇点前的未分化存在才是没有任何属性、亦即连“形式”或“形态”都无从谈起的高“度”存在(指存在度极高以至没有任何属性代偿的那种存在),而由于一切感应或感知都只是对属性有所感,故此,对于无属性或前属性的所谓“绝对存在”,才真正是我们没有资格议论的存在。

至于感应和感知为什么只能对属性有所感,随后即谈。】
 
这道理很简单:所谓有限状态就是具有临界关系的特定状态,其前向临界面是它的衍生之源,其后向临界面是它的代偿转化或失代偿终结的归宿

精神存在既然如前所述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质态有限存在形态的属性代偿,则它必有一个从异己状态向自身状态演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就形成本体论意义上的精神规定性,而且,严格地讲,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涉及所谓“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规定性或物质规定性”。
 
【注意:我所谓的“前”,一般是指某种特定衍存状态的原始前体;我所谓的“后”一般是指某种演化派生进程的当下状态;即是说,“发展”只能沿着从“原始前体物态”向“后衍进化产物”的不可逆方向“向后发展”,尽管有时我又不得不照顾到中文的表意习惯而偶或将其说成“向前发展”。

诸此讲法及其单向度演动的义理在全书中是一贯的。】
 
也就是说,不管精神载体如何只能从“精神本体”(此处特指“形而上学的禁闭”)出发才有望追溯到决定着精神存在的存在前因,精神存在终究不能成为“存在的本体”。
 
【所以,在本书卷一的开题性论证中,我们宁可从“所知”出发而不从“能知”出发,宁可从“所知中间接提示的存在性”出发而不从“所知中直接给出的存在”出发,就是为了避免陷入“从非本体的精神出发去探求作为本体的存在”这样一种悖论之中。

至于“存在性”(指对“存在性”这一概念的理性抽象和逻辑处理)何以就可能逃脱或不可能逃脱“精神观照对客观存在的扭曲”,我将在本卷中随后予以答复。】
 
为了阐明上述说法的意蕴,就得返回到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原理上来才好讨论,有必要再次强调的是,这项原理来自于对有限区间内的存在态势及其存在本性进行符合逻辑的现实总结,因而它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以作为某种演绎根据的根据性。

依据递弱代偿原理,任何具体存在者的存在效价或存在度都将不免趋向衰减,从而要求必须有相应程度的属性代偿以维系存续,这个代偿过程即造成物存形态的变迁,并将存在效价不足的本性缺憾逐级放大,由于这一进程不可逆转地长此推演,终于导致属性代偿的形态发展到十分复杂的程度,是为精神存在的渊源
 
可见,精神现象完全是自然物存演历的一个派生产物,而且它那令人迷茫的复杂性恰恰标志着自身作为终端属性存自然本原存在之间日趋背离和日渐遥远的距离尺度
 
基于此,前述所谓“认知活动的武断形态”原本并不是一个逻辑运用的问题,而是在思维逻辑甚至感官感觉尚未发生以前,就已被自然物质的衍存法则贯彻下来的存在状态的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