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勒斯


泰勒斯:留一言而成圣哲始祖:“水为万物之原”。其意义如下:

(一)暗含了“万物同源”的思绪;探讨对象的“逻辑极点”

(二)暗含了“万物同质”的思绪;追究“终极的质料因”

(三)暗含了“万物一系”的思绪;开创了“超直观的自然哲学”

(四)暗含了“万物演化”的思想;启动“物演理论”之初萌

 

随后的米利都学派皆循此而进,如阿那克西曼德的“无限”;阿那克西美尼的“气”;以及赫拉克利特的“火”;阿那克萨戈拉的“种子”和恩培多克勒的“四根”等等。

 

这是理性化的“自然哲学”的开端,也是最原始的“本体论”的粗糙逻辑模型。参看我在《物演通论》自然哲学第一卷第十二章及其之后文论中所提供的“精致本体论模型”,其精致程度可用第三十四章的数学模型表示之。

 

这种具象化的探讨万物之源的方式,乍一看似乎不如老子抽象的“道”高明,然而,它却给出了一个比较清晰的逻辑推求原点,其近期后果是必然引出认识论问题,如恩培多克勒的“反映论”,以及毕达哥拉斯以数论逻辑为起点的“唯理论”;其远期后果就是从留基伯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引出近现代之原子物理学和粒子物理学的理论系统。


哲学历来是科学的前导,除“原子论”外,还有毕达哥拉斯的“数学”、欧几里得的“几何学”、芝诺对“时间与空间”和“运动与静止”的逻辑探问,以及阿波罗尼对“圆锥曲线”的研究等等,不再一一列述。我的“递弱代偿原理”及其相应的本体论模型,将来也可能成为某种更精密的确定性学科的先声。 

毕达哥拉斯

毕达哥拉斯:其基本哲论为:世界是数,或万物皆数。

 

毕达哥拉斯是数学上的鼻祖,其数论研究已经比较系统化,甚至近乎揭示了整个音律的数学关系。但关键在于,他的数学并非像今天这样是一门应用科学,而纯粹是一种哲学性的宇宙观。换言之,他是第一个“把逻辑系统看作是世界系统之本原”的人物,尽管他当时未必能够明确地划分“主观逻辑系统与客观世界系统的二元关系”。


他的重大贡献是奠定了“唯理论”(或曰“唯心论”)的基石,柏拉图的“理念论”就是在毕达哥拉斯学说的基础上展开的,所以柏拉图所创办的亚加德米学园(Academy)门口就刻写着一条“校规”:不懂数学者不得入内。

 

这种无视应用而一味追究终极的情形,在古希腊很普遍,譬如后来作为几何学“形论”鼻祖的欧几里得,他著述《几何原本》的目的也不在于具体实用,而是为了给柏拉图的“理念论”提供证明,证明现实中并不存在的抽象的点、线、面才是解析“世界图景”指“主观世界图景”或“理念世界体系”的根据。

 

毕达哥拉斯学说的缺陷在于,他的数理逻辑本身直接就是万物的“本体”,而不是追索“本体”的逻辑形式。也就是说,毕达哥拉斯尚没有意识到“数论形式只不过是先验逻辑的格式规定”,更不可能意识到“精神存在”只不过是“自然存在”的代偿属性,由此造成他图解世界系统的粗疏和偏差。关于数学和几何学的效用原理,可参阅《物演通论》第二卷第一百零二章倒数第二段等相关论述。

巴门尼德

巴门尼德:是第一个将主观与客观体系笼统归结为“存在”的人。但在他讨论“存在”与“非存在”的概念时后人对这两个概念的注释分歧颇多,又似乎隐约发现了两者的区别,并引起严重的思想混乱参阅《物演通论》第二卷第六十三章

 

“存在”的问题从此呈现为哲学史上最玄难的根本问题,它的难处在于:

(一)“存在”是一切对象形式和主体形式最基本的属性或属性综合形态,因此它必然处于最易涉猎而又最难发掘的表层或底层;

(二)“存在”的设问者凭借什么来追索“存在”?

(三)设问者所追索到的“存在”究竟是“主观化了的存在”还是“客体存在”本身?

(四)这样的两重甚至多重“存在”很少有哲人意识到“社会存在”也是一种“自然实体存在系统”或“自然结构存在阶段”到底是什么关系?

 

自此以降,所有重量级的哲学家都困扰于其中而不能自拔,直到20世纪的“存在主义”哲学仍然被弄得满头雾水。


我的《物演通论》之卷一“自然哲学论”和卷二“精神哲学论”,就是在系统地回答由巴门尼德提出并由其他哲学家不断追究的上述问题;卷三“社会哲学论”则是在继续连贯地探讨由“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演进集成的“社会存在”之衍存原理。


即,我的“存在论”必须与“知识论”共同建构方能达成,或者说,我的“本体论”必须与“认识论”一并讨论方能确立。换言之,我所给出的“存在论”模型总是与其“认知形态”或“主观属性”保持着某种不可分割的一体关系,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我所给出的“认识论”模型总是与其“存在态势”或“本体构成”保持着某种表里相属的内在联系。


而且,这个一体化的衍存系统并不以勾销“客体物质的超验决定性”或“精神主体的先验规定型”之任何一方为前提,也不以割裂物质、意识乃至社会等任何一种存续状态为代价,从而真正保持了巴门尼德的“存在是一”的本原思境。 

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他是西方的社会关怀和伦理关怀之第一人;不能确定他是否也是认识论问题的首倡者之一。作为柏拉图的老师,柏拉图的著述中还有哪些思想要素属于他,很难明了。

 

站在现代的角度看,苏格拉底的社会话题更多地表达了雅典智者们的现实关切和散漫研讨,却很难被看作是一种系统的博物学或社会学理论。但,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所集成的《理想国》,却无疑是人类思想史上的第一部试图用理性来设计或规约社会结构的理想模型东方的老子和孔子在其“社稷关怀”的学说领域只有批判而没有建树,或者说,他们的建树只是复古罢了,却几无理性逻辑的细密推求和系统设计


此后,无论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霍布斯的《利维坦》、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或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康德的“实践理性”、黑格尔的“法哲学”、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及其“共产主义社会”构想等等,皆以此为发端,成为其“理性设计的社会蓝图”或曰“社会逻辑模型”的后学与翻版。这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重大贡献之一。

 

直到19世纪中叶,孔德提出了他的“实证社会学”,并认为“社会存在”是继“物理存在——化学存在——生物存在”之后所发生的另一重实体结构,“社会学”(Sociology)一词才作为一种“实体性称谓”开始沿用。然而,不管是孔德本人,抑或是其后的所有近现代社会学家,迄今仍然将“社会”概念限定在“人类——社会”的陈腐窠臼之内,丝毫没有意识到“社会结构其实是自然结构演化的终末代偿形态”。参阅《物演通论》第三卷第一百二十三章之前后各章节。

 

严格说来,任何“社会理想”或“社会构思”都不过是“自然社会结构化进程”的某种主观反映。


尽管从表面上看,人类社会的任何变动都必须依赖其社会成员的“个人意识”或“集体意志”来实现,这种情形就像蚂蚁或蜜蜂社会的任何变动也必须依赖其社会成员的“个体意志”或“集体无意识”来实现一样,说到底,此类“个体或群体的主观意识或主观意志”本身就是一种被决定的因素。


因此,任何人为设计的社会蓝图,即便它果然达成了对国体形态、政经制度或法律策划等的现实影响,那也不过是表达和顺应了社会运动的客观形势罢了。从根本上讲,它绝不可能改变社会运动的基本方向,从事实上看,它也断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理想设计”,除非这个主观设计恰好与社会演动的客观进程完全重叠,此种情形在人类文明史上还从无先例。


这是由于“社会实体”或“社会结构”原本就不是人为的产物,或者说,“人为因素”只不过是被“自然社会结构化进程”所限定的“实体质料属性”或“感应结构内涵”罢了。


在《物演通论》第三卷中,我甚至不得不重新定义“社会”一词的基本概念,提出了“社会存在”的终极根据,并进而阐明“社会学”及“社会运动”的各项宏观定律和自然法则。这相当于对既往的所有社会学理论进行根源性批判和基础性重建。有关哲学史上“社会”问题的讨论,后文较少涉及,这是由于前人对这类课题的贡献和争议较少,并不表示它不重要。


柏拉图


柏拉图:撇开社会领域不再赘述,柏拉图的哲学贡献是多方面的:

(一)提出“理念论”,开“精神哲学”之先河;

(二)倒置“精神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关系,引发后世有关“存在论”即“本体论”与“知识论”即“认识论”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本体论”与“存在论”之间后来发生了许多概念歧义,诸如此类的衍生问题,在此一概搁置不谈。

(三)首先发现“感知的局限”见其“洞穴困境”之论和“逻辑的局限”苏格拉底式的逻辑辩驳,引发亚里士多德随后开创逻辑学;

(四)首先提出“美的本质”问题,引发后世的美学研究。


但柏拉图的短处也十分明显:他的“理念论”只是对“精神本体”即“精神存在”的初步确认,此外别无阐发;他找不见精神存在的根据,反而让精神存在成为自然存在的根据;他对精神发育、认知过程和逻辑系统尚未进行任何终极性探讨或细致入微的研究;他提出了美学问题,却没有给出实质性的回答。尽管如此,柏拉图仍然不愧为催生了精神哲学的元祖。

 

由于柏拉图所涉及的问题已被笛卡儿以降的古典哲学家们扩充和深化了,因此我在《物演通论》卷二“精神哲学论”中,虽然已经解决了他所提出的有关疑难,却并不显得是在与他对话。但,由他提出的“美学本质”问题,后世几乎无人可在如此深层上回应,故,我的美学议论为他而发:即仍然从存在论出发,证明“美的实质在于维系依存”。参考《物演通论》第二卷第一百一十二章至第一百一十五章等。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既像哲学家,也像是博物学家、政治学家和伦理学家,更像是早期萌芽阶段的科学先师。


由他分立的物理学、天文学和动物学等,使“分科之学”即“科学”初露端倪。他的科学见解很原始,尚处于博物学式的直观和猜想状态。他的哲学就是上述所有学术的总和与总称此乃早期博物学和科学所采取的表达形式,直到牛顿时代仍有余绪,因此显得格外庞杂。


从纯哲学的角度看,他的最大贡献在于对形而上学的阐释,尤其是对形式逻辑的整理:他对“逻辑”(Logic)词项给出了严格的定义,即“必然地导出”之意,从而将意境模糊而又主客无分的“逻各斯”(Logos)推演为确定的认知程式;他发现了形式逻辑的三定律,即同一律、排中律和不矛盾律;他将希腊法律用词的“范畴”概念哲学化,并将其规定为判断陈述中谓词的最一般而基本的类;他还把三段论细分为三个格,探讨了其中48种可能的前提组合,排除了34个无效式,确立了14个有效式,在这14个式中,他称第一格的4个式为完善的,分辨出其他两个格的10个式为不完善的。他由此创立了逻辑学,并将精神哲学和认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亚里士多德在逻辑学上的贡献,奠定了后世逻辑学发展的基础,无论黑格尔的辩证逻辑还是所谓的现代逻辑或分析哲学,都离不开这个起点。然而,我将“逻辑”分解为“广义逻辑”和“狭义逻辑”,即在更终极的意义上探讨逻辑的素质,详见《物演通论》第二卷第九十四章。仅在“狭义逻辑”的范围内,我对“辩证逻辑”的“失位性”评价和对“理性逻辑”乃至“理想逻辑”诸定律的讨论,亦以亚氏的形式逻辑即“知性逻辑”为基础,详见《物演通论》卷二第九十一章至第九十九章。

 

但亚里士多德的思维特点倾向于方法论和具体对象这些正是后来科学思维的特点,他对终极问题的探究似乎有些力不从心和模棱两可。因此,他的思想体系就多少显得有点儿幼稚,还多少流露出某些一厢情愿的色彩,譬如,他提出了一个基础性概念叫作“隐德来希”(Entelechy),泛指一切事物演动的“目的”及其“潜能”的实现,他最终将之导入某种十分理想化的完善或“主善”方向,令人不知其根据何在。

 

就这一点而言,亚里士多德远没有老子深刻,因为他把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全说错了。有关这个根本问题的讨论,请参阅《物演通论》第一卷第二十八章、二十九章及其此前各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