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而偏于完善的本原因此同时是某种自性不足而又不甘于不足原存之性质,也就是说,重要之处不在于那个作为“原存”的始基质料是什么,而在于导致原存不能保持为原存的根本因素是什么,这个导致原存不成其为原存存在性质就是所谓的“存在”(即可以被感知或可以被容纳于观念中的多属性衍存物)之元因,也就是哲学史上久觅而无踪的那个“第一因”。

 
如前所述,这个“第一因”也就是演成整个存在的唯一因,因为它的特点正像所谓的“神”一样是一个自身永远最显完善的缺憾
 
从较为完善之“因”推演出较不完善之“果”,“因”的强大和实在可见一斑。质言之,“因”伟大于“果”,故此足以成就“果”,而无须任何“因”以外之“外因”作为助力。因为那“因”就是存在本身,或者说就是那不足以存在而又不甘于不存在存在因,而那“果”就是存续之果,即亦是存在本身不存在就要威胁到前因自存之代偿
 
凡被视为“外因”者,皆由于那视者的狭隘,竟将连续而完整的存在本身或“存在因”(亦即“存在性”或“物自性”)弄的支离破碎。故曰“自因”(或“内因”,而“内因”终不如“自因”一词的用意确切)。
 
【休谟最早提出,因果联系纯属知觉印象在时空排列上的习惯性误解,即表现为恒常性的前后相随事件之间未必具有客观上的因果主导关系,这是相当精辟的洞见。但休谟没能揭示因果动势的深刻内涵和自然本质,反倒借此索性否认了外部世界的衍存序列,从而使知觉现象本身及其逻辑运动规则全都成了无可追究的人性特质。
 
透彻地讲,“因”只是一个代偿分化流程,这个分化流程使得后衍依存条件发生不间断的倍增效应,亦即使后衍事物逐步陷入多因素交织的递繁联系和复杂影响之下,结果导致任何局限性的因果分析终于一概不能成立。】
 
再论之,所谓“自因”,就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自主”态势,也就是存在者“不由自主”地必然趋于递弱发展的“自涵”动因,虽然,仿佛是这个动因造就了相应代偿的某种结果,但那个结果其实仍是同一动因的继续贯彻和自我表现,因而本质上没有“因”与“果”分别。

换言之,不是“因”转化为“果”以及“果”又转化为“因”,而是“因”即为“果”,“果”即为“因”。故此才说,“自因”一词终于又不及“自性”(或“物自性”)一词用意确切。
 
【所以,一般有“因”必有“果”,但“自因”却无须“自果”的措辞与之相对应。】
 
基于此,则进而还应纠正一个错误,即通常认为“果”依赖于“因”而存在,“因”则无须依赖于“果”,因为“因”早已是“成熟的果”,其实不然。须知正是由于这个“前因”之不足才导致“后果”来为之代偿,否则既不会有“后果”得以衍生,“前因”亦难能自存。
 
【一如没有分子的话,则外壳层电子不圆满的原子就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抽象;或者倘若没有社会,则生存性状渐趋残化的生物以及人类势必无可衍存(详见卷三)。所以才有“存在之所以存在”之说,和“不存在就要威胁到前因(即‘前体存在’)”之说。】
 
斯宾诺莎正是从这个“自因”(causa sui)出发,认定一切存在都是被决定的,或者说是自己决定自己的“必然”,是为“自由”的必然。这个“自己由自己”的“必然”当然成为铁一样的“决定论”,因为自己对自己无可选择的。即是说,自己作为自己原因自由正是必然性的规定之所在。
 
【此项“自由”之概念其实是在谈“必然”之概念,二者本质上属于同一范畴(暂且限于消解康德第四组二律背反命题的狭义而言);与后文中之“能动性自由”、“社会性自由”等涉及康德第三组二律背反命题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又有相通之处,相通在由“自由的物理必然”演进为“必然的生物性自由”(消解康德第三组二律背反命题)。】
 
由无可选择的“自因”导演的“决定论”,说到底,就是在物自性或物的存在性这个最根本的基点上被“决定”。质言之,就是自然存在“决定”让自身继续存在下去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定
 
这就是递弱代偿衍存法则的严峻性所在——一个彻底立足于存在的规律,或自身直接就是存在本身的规律,因而是宰制一切规律的规律